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法理之辩
——就地方行政当局打压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侵犯上访人员人身权利等问题致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及社会人士的公开信
[按]不准越级上访,不准集体上访,以及本文披露中共打压上访的一切,在文明世界看来,简直不可思议。中国,依然处在难以想象的专制野蛮之中。
——网路文摘编者2004-10-13日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在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军转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等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生活水平低下甚至出现生存危机的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引发的要求落实政策待遇的维权上访活动由来已久,而且久拖不得解决,已成为全国公民维权上访八大热点问题之一。其实质是非法侵权和依法维权的问题,表现形式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
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上访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地方政府打压上访活动、侵犯上访人员人身权利的行政行为,到底是合法还非法,是本文要讨论的焦点。
最近以来,有些政府官员对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问题,不断发出一些与依法行政格格不入的枉法言论,企图依仗行政权力、假借"法官的身份",对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行为在法律上加以定性,妄言企业军转干部上访"违法、违纪、违反信访条例"等等,纯属一派胡言。这说明他们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现状和维权上访的原因一无所知,只是从反对一切上访的本能出发,大搞"有罪推定",将上访人员视为犯上作乱、大逆不道的"闹事"分子和不稳定因素,企图为他们非法打压上访活动、侵犯上访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已经成了地方官员的一块心病,必欲除之而后快。据悉,有些地方官员动用警力,公然采取暴力手段阻截或绑架上访人员,非法剥夺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权。他们大打出手,滥施淫威,肆意侵犯上访人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上访人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安全。他们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
令人震惊的是,这些本来在阳光下见不得人的勾当,却常以"法律"的名义实施之。这是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问题的最大悲剧性。"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执政方略写入《宪法》已经5年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但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还远未认识到: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最大的威胁,是践踏《宪法》、违法行政;他们是在打着"维护稳定"的旗号,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理直气壮地侵犯人权。这是多么可怕的现实!
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可以说,在对待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问题上,政府官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是当前违法行政的重要特征之一。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是依法逐级有序地进行的,完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维权上访的指导思想,是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原则,坚决反对和极力避免过激言行。 其目的是要求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待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任何政治企图,既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也不妨碍他人。大而言之,是为了维护党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轻诺寡信,拒不执行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侵害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等违法行政行为,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小而言之,是为了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军转政策是军转干部的生命线,政治生活待遇是军转干部的生存保障。企业军转干部作为政策性安置人员,依法享有政策规定的一切待遇。他们是靠政策保障其生活来源以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特殊群体。所以,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就等于剥夺企业军转干部的生存权!为生存而奋争是自然正义,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何况还有充分的政策法规作依据。
企业军转干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上访,何罪之有?所谓企业军转干部上访"违法、违纪、违反信访条例"之说,根据何在?
一、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胡总书记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我们要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坚持运用民主协商、说服教育的方法,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问题的实质,是非法侵权和依法维权的问题。 毫无疑问,其性质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决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上访事件和上访人。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党章》规定的党员8项权利之一,就是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并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根据《宪法》和《党章》,无论是公民还是党员,其上访权是受《宪法》和《党章》保护的,其上访行为是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更不得用行政权力加以打压。
地方官员强调,只许逐级上访,不许越级上访,否则就是"违法";集体上访不许超过4人,否则就是"违法"。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上访事项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单位。(受理上访事项的法定部门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单位不等于行政机关——笔者注)
1、关于越级上访问题
地方党政部门非法监控上访人员、暴力阻截和打压上访活动的借口之一,就是所谓越级上访。越级上访是如何发生的?越级上访究竟犯了什么罪?
如果地方党政部门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妥善处理上访事项,谁也不会舍近求远、上省进京越级上访。事实是,地方党政部门对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上访事项,一不答复,二不解决,三不调查研究,采取软拖硬顶的办法,迫使企业军转干部不得不到上级那里讨说法。
对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问题,市里的官员说"这不是我们能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全国性的。"到省里,省委的官员说:"你们提出的问题(指国家干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不要说我回答不了,就是省委书记、省长来了也回答不了。"
我们认为,逐级上访是好办法。但是,当逐级上访的结果是逐级不回答、逐级不解决时,怎么办?出路何在?所以,越级上访是逐级上访无效之后的必然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说,越级上访是地方有关部门对上访事项不作为的结果,是他们有意或无意地把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代表推到上级甚至中央的。
正如某市委书记所说,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群众较多,这是我们工作上的原因,自身的原因,群众反映的问题该解决的没解决,所以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领导亲自抓。我们要着眼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问题,符合政策法规的要坚决解决,合理的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
试想,如果真正按该市委书记所说的那样执政为民,何来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问题是,法律真的禁止越级上访么?不是!
从《国务院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看,越级上访是合法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所谓"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政府。因此,任何公民都可以"走访"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不要说越一级,就是从县一级直接越到中央政府去上访,也是合法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白纸黑字告诉人们,逐级上访无结果就可以越级上访!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再不讲道理、再不讲法律的人也必须承认:如果越级上访是非法的,那么上级行政机关根本就不应受理。既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那就说明越级上访是合法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事实是,有关行政机关并没有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是置若罔闻,麻木不仁,拖延搪塞。这是造成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所以,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是越级上访者,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予追究的不是越级上访行为,而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失职行为。因此,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应决而不决,造成大批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又不向信访人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适当的处分。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这告诉我们,越级上访是保证信访工作客观公正的必要途径。事实上,几乎所有越级上访都是从基层开始的。如果基层的行政机关能够解决问题,谁愿千里迢迢地跑到省里甚至北京去上访呢?
由以上可以得出结论,越级上访不但不违法,而且是必要的。违法的是打击越级上访的行政行为。进一步而言,越级上访不仅不应受到追究,而应依法得到保护。需要追究的是依仗行政权力暴力阻截、打压越级上访的违法行政行为。
2、关于集体上访问题
无庸讳言,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行为,有时采用了集体上访的形式。 企业军转干部何至于此?唯一的原因就是个人或少数人维权上访之路走不通,或者说政府官员比较重视大规模集体上访而不把个人或少数人上访放在眼里。
事实上,企业军转干部上访处于两难境地——个人或少数人上访,他们认为你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是个别人的问题,不带普遍性,根本不予理睬。甚至欺负你人单势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而集体上访,他们又认为是给政府施加压力,动辄给你扣上"闹事"、"破坏稳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交通"、"妨碍领导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大帽子。
人少了不行,人多了也不行,究竟怎样才行?请求召开小型座谈会,三五人、七八人,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总可以了吧?也不行!开座谈会的要求屡遭拒绝。他们要么高高在上,对企业军转干部不屑一顾,不肯屈驾恳谈;要么将企业军转干部视若洪水猛兽,惟恐躲避不及,不敢接触,不敢讨论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问题。总之,有些官员只喜欢弄权,不喜欢或不愿讲道理;只会以强力压人,不会或不能以理服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军转干部才不得不为了自身的、也是共同的利益,本着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互助精神,同病相怜地走到一起,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靠集体的诚意、要求和期盼,请有关领导出面接访,听取意见,解决问题。
集体上访,既不是"非法串联",也不是"别有用心的人煽动"的结果,而是共同的遭遇、共同的命运把他们集合在一起。
可以说,小范围座谈是企业军转干部反映问题最佳选择和领导做工作的最好机会,是上策;而集体上访则是企业军转干部维权的无奈选择,是下策。舍其上而求其下,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凡是负责任的政府都应扪心自问,导致集体上访,政府方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03年10月,H省B市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在各社区广泛散发了名为《欢迎正常渠道上访,坚决反对集体上访》的传单。传单写道:坚决反对集体上访。群众走访反映同一问题,人数超过4个为集体访,属违反信访法规的行为。对此,一是批评教育;二是责令上访人选出1~4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他人必须返回原单位,否则一律不接待;三是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依法追究组织、策划、操纵集体上访者的责任。
且不管发生集体上访的前因后果,首先应明确集体上访到底是不是违法?有关部门和领导应该如何对待集体上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回答了这些问题。
《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集体走访时,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996年4月中纪委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对集体上访,要高度重视,认真接待,妥善处理。但不提倡群众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第六条规定,"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应要求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并动员其他人员尽快返回原地"。
由此可知,《条例》等法规并没有禁止集体上访,而是不提倡集体上访。作为政府官员,根据法律常识应该知道,"不提倡"和"违法"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更何况其他法律也没有规定有关集体上访的禁止性条款。根据一般法理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很显然,某些官员发出的"集体上访违法"的言论和上述"人数超过4人为集体访,属违反信访法规的行为"、"坚决反对集体上访"的传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典型的以言废法、以权代法的表现。
况且,《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代表人数的限额以什么单位计算,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访出发地就以5人为限。根据《办法》的规定,显然是在到达上访地或上访现场之后再推选代表。不过,总体推选5名代表太少了,缺乏代表性。如果是到省或北京上访,应根据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的普遍性,应以参加上访的各市为单位,每市推选5名代表,这样才能基本上体现代表性。如果是在当地(本市)上访,则应以企业为单位,推选代表。
值得指出的是,省一级的信访条例(如H省)违背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将代表人数减为4人,连代表人数他们也要克扣1名。这样一来,就是按照《条例》规定推选5名代表,也会被地方视为违法的。
2003年9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决不能动辄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决不能用专政手段对付人民群众。特别是市、县两级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首先要出面做群众工作,不能搞分层次出动,久拖不决。"
不难看出,不管企业军转干部集体上访算不算"群体性事件",都必须"认真接待"。即使认定为"群体性事件",也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由有关领导出面接待。所以,上述传单"一律不接待"的做法,是违反《条例》、《通知》和有关规定的。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上述传单的效力还大于《通知》不成?难怪在某些《乡规民约》中出现这样的条款:"本乡规民约如与宪法相抵触,以本乡规民约为准"。这是严重的"法律倒置"现象。
3、关于维权代表和所谓"组织者"
企业军转干部集体上访时,都是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手续,推选合乎法定人数的代表并得到接访领导的认可,到指定地点参加座谈和反映问题的。这些代表,被企业军转干部称为"维权代表"。"维权代表"既然是群众推举并得到官方的认可并参加座谈,那就具备了合法性。然而,这些代表虽然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也会被地方政府扣上终身摘不掉的"组织、策划、操纵者"的帽子,从此作为"危害社会稳定分子"而成为监控和打击对象,纳入各级"稳定办"的"黑名单",受到非法监控和打击。因此,他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安全因上访或当了一次"维权代表"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何为"组织者"?在地方政府和某些官员的眼中,"维权代表"就是所谓"组织者",有时也叫所谓"重点人"、"挑头抗旗的人"、"幕后策划或操纵者"等等。
事实证明,参加座谈的人进门是"代表",出门就被打成"组织者"。他们前脚走,后脚立马被监控。还有,谁在上访材料上署名,谁就是"重点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申诉材料必须署名,否则不予受理。这是明文规定。但地方官员却将严肃的规定作为发现和圈定"重点人"的依据和手段。这是多么阴险而卑鄙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维权代表"也是上访秩序的维护者。维护上访现场秩序,是政府有关部门和上访者共同的责任。实际上,最怕秩序混乱的是上访者,因为秩序混乱,最有可能给心怀叵测的人以可乘之机,给打访人员以口实。而惟恐不乱的则是打访人员,因只有秩序混乱,他们才好浑水摸鱼。所以,最注意维护上访秩序的人是企业军转干部。
事实上,正是大量阻截上访的地方打访人员和大小车辆,严重地扰乱了现场秩序!有些地方政府派出的打访人员和上访人员之比,高达13:1。
试想,数以百计的阻访、截访和打访人员混迹其中,冒充上访人员搜寻属地人员强行从上访队伍中拉人绑架上车等做法,秩序能不搞乱吗?他们才是扰乱社会秩序和上访秩序的真正的罪魁祸首。
事实证明,正是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代表",在面对地方官员、便衣警察等打访人员暴力阻截和非法绑架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忍受暴力袭击和人格侮辱,顾全大局,不遗余力地维护上访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一触即发的官民冲突和警民冲突。所以,如果说"维权代表"是"组织者"的话,他们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上述传单妄言"要依法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有的官员甚至扬言"把上访头头抓他几个"。这些狂言乱语,一方面说明他们是无知的法盲,另一方面暴露出他们才是制造不稳定的真正源头。
请问,依什么法、治什么罪?有"上访罪"吗?如果没有,其他一切罪名都是"莫须有"。集体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秩序井然,既不扰乱公共秩序,也不影响正常交通;既不打标语,也不喊口号,没有任何违禁的行为。理屈词穷之际,H省B市某官员说:"你指挥唱歌了。"天哪,指挥大家唱革命歌曲也有罪吗?真乃"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集体上访本身尚且合法,难道参加集体上访、维护上访秩序的"维权代表"或领着唱歌的人就违法了吗?按照打访警察的说法,"只看后果,不问前因"。这也没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应根据"事前不干预,事后承担违法责任"的司法原则来处理。关键是,集体上访的后果是什么?是否触犯了法律。正如某市委书记所言:"你们(指集体上访者)
此新闻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