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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思
日期:12/27/200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的由来,以我的能力,的确很难考证。不过,可以确实地是:他出于法制不健全,在法治与人治的对垒中人治占绝对优势的时代。

第一节进步和反动的并存的时代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最初只能是为了弥补法制的或缺而出现的,其所起到的作用是人治中积极的一面,而绝非是人治的流弊。这是由于在人治的社会形态下,法律从来就不曾是统治者实行其有效统治的主要手段(当然法律自身也无法担负起这个责任),法律在国家机器的运转中所起到的不过是拾遗补缺的调剂作用。可以说,有限的法制是在人治的指导下运作的,人治会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对法制作出外延抑或是内敛的解释,其当然的凌越法制。脱胎于人治的种种需要除一部分以法令的形式"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以百姓"之外,另有相当可观的一部分被人治保留了权力。这是因为:1、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2、法律固有的滞后性迫使统治阶级作出上述保留(此种保留当然地会带有公益主义的色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典型的保留。下面,我们就将探析她的功过。在我国,奴隶社会奉行"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随时可能被抛出来作为实现统治需要的理由;封建社会成文法时代之后,"一准于法"的理论虽然深入民心,她仍然是法律所不能着力时强有力的后援。那么,这种后援的进步抑或是反动将取决于什么呢?

1、——进步。若其时的"民愤"——属于原发性的,但有落实,以(因)"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之,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是进步的。因为只要不是过于愚昧的人民,其"民愤"理由的正当性不容置疑!无论在法律的内外安抚此种"民愤"都是一种安定社会、为进步作保证的需要,也是一种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双赢!抛开统治阶级姑且不论,仅就其有利于人民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便能得出上述结论了!

2、——反动。若其时的"民愤"——是被统治阶级人为地制造出来——以获得口实,继之再论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杀之。这种情况,不外乎统治阶级内部的倾轧,或者是维护统治阶级私利的需要,这——就是对人民利益的背离!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反动!

第二节法治的倒退

寻求法治的今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此出彼没的本身便宣告了法治的观念并未在人民的内心深处扎根,相反,几千年来的人治理念仍然继续被心力内投(心力内投是马尔库塞的定义)着!一群自诩为法治的先觉者的人物在恣意破坏着法治!其危险犹如孩童用了自以为合适的方法去修补行将倾斜的大厦!这一群人,就是今日的某些媒体!

今天的某些媒体,总是极力渲染着这样或者是那样的事实。对!是事实!我原则上承认那些都是事实!然而是被渲染过的事实!我想说的是:1、媒体们的宣传激起了"民愤"。2、然后为了"平民愤",于是又说"不杀不足以平"。3、既然说"不杀不足以平",那么其愿望应该是"消除民愤"--"没有民愤"--归于平和。4、既如此,那么先前又何必去激起"民愤"呢???--("张金柱案","安徽阜阳研究生被杀案"是典型的例证!)

媒体的功用原不过是为满足人民"知"的欲望,而且只应该是尽可能客观的报道以满足合乎一般理性的"知"的欲望,决不是为满足庸俗趣味所作的负面宣传和为了标榜自身所谓的正义感而"声色俱厉地慷慨陈词"。宣传工具对人民的影响或曰引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就"激起民愤"而言,犯罪分子所激起的不过是相当有限的一部分人的"民愤",真正激起广大人民"民愤"的却是媒体们!试问:激起广大人民对张金柱们的愤怒于事何补?激起了民愤后又说"不杀不足以平"!再问:人民的最大利益应该由谁来保证?是法律公正的处断?还是你那"不杀不足以平"的妄言?

张金柱们的昭彰恶行,自有法律定度,决不允许媒体们妄言杀伐!须知激起民愤后社会舆论的导向势必会对司法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无论如何影响,只要是对司法的影响就是一种向人治的倒退!

看看某些媒体的运作吧:没有民愤(或广大民愤)的状态--媒体们激起广大民愤--为了平息民愤,于是大声喊杀——杀了——没有民愤(或广大民愤)的状态!看到了?媒体们进行并非是"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不过是一种一次轮回的无用功!而这种"无用功"还将含有影响司法的负面因素。警醒啊!

法治的的希望之光在我们眼前闪耀,指引我们前行!可是媒体们啊!不要用了看似闪亮的信号迷惑了人民的眼睛,如果你们没有能力带领人民前进,那么至少——不要做法治的反动者!不要让人民滑向——倒退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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