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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还不是修宪的时候
日期:2/18/2004 来源:信报 作者:张五常

张五常


北京要修改宪法,重点是在第十四条加进保护私人财产。人大的常委已一致通过,三月五日由人大最后决定。一九七九年拙作《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大声疾呼,说中国的经济发展要以私有产权为基础。跟着在结集成书的《卖桔者言》、《中国的前途》、《再论中国》之内的文章中,我重复又重复地解释私有产权的重要。有这样的记录,今天当然不会反对中国宪法第十四条的修订了。

但我认为今天还不是修宪的时刻。第十四条的修改通过了人大常委,那很好,但最后的通过如果再等一段时间,多作研究,补加其它修改来协助权利的界定与经济的运作,可能很重要。

延迟修宪的理由

我建议延迟几年修宪,有五个理由:

(一)新领导层上台刚一年,按理还有九年在任时间,修宪那样重要的事,不用忙。修宪的次数不能过多,更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领导层在任期间只能修宪一次,那么今天修改是太速了。

(二)虽然现有的宪法没有说明维护私人财产,但事实上私人财产在神州大地普及,促成今天令人欣赏的市场经济与高速发展。没有私产之名但有私产之实,名义上当然要修改,但今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头,既然等了那么久没有修宪,再等三几年,作了深入的研究才来一次大修,效果会更好。

(三)中国的经济改革自成一家,人类历史上没有见过。成功只能以效果衡量。虽然还有不少要改进的,但大概来说,效果实在好。这个自成一家的独特经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的改革究竟好在哪里?私产的普及当然重要,但很多算是基于私产制度的国家老是搞不起来。我们都知道中国今天的弊端,或不足之处,批评的人,连我自己在内,不遗余力。但中国的骄人经济发展显然有独特的办得好的地方,而这些我们漠视了。我认为中国的修宪应该从独特地办得好的地方入手,存其善而去其弊。

(四)除了私产的普及,我认为中国改革办得最好的地方,是北京发明的一套权力下放的方法。我的直觉是这权力下放是「中国式社会主义」的特点,不只是「两权分离」那么简单。这特点是私产之外中国改革办得最好的。还没有机会作深入调查,但我对经济制度的直觉很少错。

(五)因为中国的改革经验史无前例,按着这改革特色来修宪,可能写出史无前例的最佳宪法。时间所限,我只能在这重要问题上想了三个月,认为自己得到了答案的大略,也觉得是找到了要向哪里为修宪而多作调查研究的地方。让我从头说起吧。

从美国的经验说起

今天高举民主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朋友可能不知道,民主(democracy)这一词在十七世纪之前声名狼藉,被学者低贬。民主的概念抬头,起于十八世纪初期,美国的没有君主的自由发展对欧洲有很大的影响。一七七六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是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后一七八七年美国制定宪法,内容是规划联邦制的安排,但最重要的发展是一七八九年把「权利法案」(TheBillofRights)加进宪法之内。民主从那时到今天得到正面的阐释,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可惜今天中国的同学一般不明白,对民主的概念胡乱猜测。

美国「独立宣言」的保障人权,有点武断,可以质疑。「权利法案」对人权说得清楚一点,但重点是保障产权。美国的宪法今天被一般学者誉为举世最可取的,主要是这宪法含意着一个重要的真理:要维护整体利益,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利益做起。这是「权利法案」的精神所在。

民主的正确定义,学者们到今天还拿不准。他们以投票定民主,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想法。但投票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以容易地违反了「要从维护个人利益做起」这个黄金定律。任何人的任何喜好,一般属于少数,如果凡事投票,我们怎还可以生存呢?「多数虐待少数」(tyrannyofthemajority)是研究民主投票的学者的重要项目。

美国宪法的重点,是要从保障个人利益的大前提下容许民主投票。这就是以宪法划定个人的权利,界定什么事项可以投票取舍,什么不能。人权与产权于是要有清楚的界定。多年以来我常说,如果没有上佳的宪法或类同的权利界定,民主投票可能带来大灾难。

被誉为当世最可取的美国宪法,因为权利界定还不够清楚,投票带来的麻烦不少。应不应该有价格、租金等管制呢?我的阐释是这些管制违反了「权利法案」的私产保障,以投票决定是违宪的。但美国好些城市以投票通过租金管制,而联邦政府当局于七十年代初期通过了石油及其它价格管制,使高通胀与经济不景并行了十年!

民主投票有两个好处。其一是否决独裁暴君或无能执政者的继续存在(虽然不一定得到好效果)。其二是在某些公众的事项上--例如要决定一间公寓大厦维修时外墙要涂上什么颜色--民主投票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民主投票有四个弊端。其一是贝拉克与阿罗提出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Theorem),指出逻辑上民主投票不一定能反映民意。其二是投票可以否决少数人应该有的选择自由。其三是投票可以剥夺他人的产权利益。其四是通过投票各顾各地争取利益,政治费用(也是交易费用)可以很高。可能我认识的朋友都不伟大,因为我不认为有一个在投票时会只为社会设想,牺牲小我。

宪法不够完善或推行欠佳,不仅投票可以坏大事,政府的胡作非为屡见不鲜。贪污不论,通胀可以是间接税,福利经济可使官员上下其手,而政府以借口垄断或管制则是家常便饭了。就是文明令人欣赏的美国,其宪法不容易解决这些问题。

分析过民主投票的经济学者有五个曾获诺贝尔奖--弗里德曼、阿罗、海耶克、布格南与贝加--他们对投票都有质疑。还有一个重点。弗老曾经对我说,不少国家把美国的宪法搬字过纸,但效果一塌糊涂。我的意识是除非国家有支持宪法的组织架构,或者有高度的人民知识与优秀的司法制度,写进了宪法不代表什么。

私有产权的理念

私有产权的理念,法律与经济的看法不同。法律的理念有悠久历史,作学生时我下过工夫,收获不大,因为以判案为准则的理念,偏于法理及前案例,对经济行为的约束不够明确。美国的宪法保障私产,却没有说清楚私产是什么,可能是因为有英国法律传统的前案例的依凭。我认为这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

私有产权的经济学理念,主要起于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其实是一九二四年奈特首先提出)。六十年代的重要发展,有两个先驱人物。一个是我的老师艾智仁。他的口述传统使后来不少人称他为产权经济学之父。第二个是高斯:他那篇有奈特思维的一九六○年的大文,不仅是二十世纪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经济学文章,而不容易相信的,是该文对法律学的影响远比对经济学的影响为大。

我是艾智仁的入室弟子,有机会与高斯研讨多年,是难得的际遇了。一九六四年我花了几个月研究日本的明治维新,使我对转让权的重要有深入的理解。是上述三方面,加上我对管制租金与管制佃农分成的研究,使我能在一九六九年提出私有产权的定义,到今天还找不到瑕疵。

我指出私有产权包括三项权利。一、有权限划分的使用权--这包括委托他人使用的权利。二、收入享受权--政府可以为服务而抽税,但不可以乱抽一通,而价格或租金管制是违反了收入享受权的。三、转让权--不仅上述二权可以自由买卖,任何私人合约的厘定都含意着产权的转让,所以合约的选择也要自由。在真实世界中这三权完整的产权结构不易达到。这里要说的重点是:私产不需要的是所有权!

六十年代,我为私产不需要所有权(ownershipright)这个观点与师友们研讨了好一阵,但最后定案是受到香港土地的影响:香港的私人地产的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但使用权归业主,不得业主的许可,没有法庭批准外人不准进入。

当年想不到,对我最重要的私产启发是后来的中国承包责任制。一九八三年我突然惊觉,承包制推到尽是完整无缺的私产制。从承包的上缴,我想到中国古时「租」与「税」是同义的字,想到中世纪时的欧洲这二字也相同,跟着想到欧洲为时数百年的产权演进,中国在几年之间已有规模。一九八五与一九八七年,我两次以英语为文分析中国以承包制推行私产制的发展,使外国的经济学者对中国的改革刮目相看。

一九八五年,我为调查承包制而到北京的首都钢铁厂住了几天。两年前到中央党校讲话,款待我的一位院长提到一九八五年我在首钢讲话时,他也在座,听到我建议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推行彻底的承包制,说不少人听后觉得异想天开,不可信。后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使他信服。他说他的家两年换了一部新计算机,是一九八五年时他做梦也想不到的。大家都老了,回忆十七年来的经济发展,不由得松一口气。

院长先生可能不知道,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起于三十多年前我得到的私产可以没有私人所有权的结论,而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承包制给我的启发。是的,推到尽的承包合约是一张私产契约,年期够长,或有延期的条款,有清楚使用权限的界定,除了约订的上缴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加上承包合约可以自由转包,就是完整的私产了。产主是没有所有权的承包者。

说一些往事,是因为虽然对中国修宪的问题只想了几个月,没有作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可不是一个从象牙塔跑出来的天才,随意地表演一下学问神功。我对与宪法有关的产权与合约的思维有数十年的积累,而为了理解中国的承包责任制,我曾经在首钢的宿舍住了几天。不知得很多,但算是读过承包的书,考过承包的试。是的,我今天认为,以承包发展下来的组织结构应该是中国修宪的基础。

从合约与组织看国家

一九八一年(八二年发表)我提出国家宪法其实是一纸合约,界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宪法是相当偏的学问,经济学者问津的绝无仅有。很少人从合约的角度看宪法,但我认为以合约处理最适当。一个国家除了国家宪法外,之下的地区宪法也是可以有的,但不能与高高在上的国家宪法有冲突。一区或一省的宪法是由区内的成员遵守,而国家宪法则是举国之民要遵守的了。有宪法的国家,国家的定义以宪法界定,比较清楚,没有宪法的要靠其它权力划分的安排,比较模糊。中国古时主要是以皇帝与土地划分来界定国家的。

应该是列宁首先提出一个国家是一间大公司组织。以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加上一九六○的另一文)而拿得经济学诺贝尔奖的高斯,认为列宁的看法没有错。我于一九六八年首先提出公司是一个合约组织,但要到一九八三年才发表《公司的合约性质》。二十年来,后者被外国的刊物转载了不下十次。公者,公众也;司者,执行也。把英语firm译作「公司」适当不过,而把国家作为公司看,是不可多得的正确理念了。

我主张把宪法作为合约处理,把国家看为一个合约组织。问题是处理像中国那样庞大的公司很复杂,而又因为中国改革有独到之处,也还在改革,可以借鉴的外地宪法不多。原则上,如果把国家作为公司看,宪法是可按传统的公司法与地区法的合并形式来处理的。这方面很多法律专家比我知得多。

主要的问题是怎样界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才对。困难不在于说人民有什么权利与义务,有私产的保障--这样的宪法不容易有大作为--而是要说在怎样的组织结构下,人民有那些权利与义务。是的,我认为在一个法定的组织结构下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利的法律保障就稳定得多了。这是国际上一般有大成的商业大机构的处理方法。问题是公司的结构有很多种,中国要选哪一种呢?

地区竞争中国独有

这几年在国内见到一个极不寻常的现象,那就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不是说其它国家之内的不同地区没有竞争,但其激烈性与在中国见到的相去甚远。任何国家之内的任何地区,人与人之间,商与商之间的竞争无日无之,但一国之内,一个地区组织与另一个地区组织的竞争一般不明显。以西雅图为基地多年的波音飞机公司要将总部搬到芝加哥去,西雅图市长频呼不幸,只此而已。

是我见到的事实。国内的市长、县长等东奔西跑,各出奇谋,为的是要招徕,抢生意。宣传、卖广告等行为很多外地的城市有做,主要是吸引一些游客。但中国的地区竞争是斗个你死我活,过瘾精彩,是今天经济增长大有可观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说你来投资设厂我给你种种方便,那里说我送你土地,而再另一处说送土地兼送厂房。有些地区斗清洁,有些斗文化,有些斗治安,有些斗学校--如此种种,五花八门,好不热闹。

绝大部分的地区竞争是好的。有些不好,例如你的报章不能在我这区出售。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斗不过的可能在财政上出现大问题,如果是地区法定公司,该区的政府可能破产。这些及其它沙石中国的宪法是要处理的。

很多年前我读过一本题为《欧洲的奇迹》(TheEuropeanMiracle)的书,说无论文化、科学、产品等,历史上欧洲都出人头地。这观点是对的。作者的主要解释,是欧洲有多个不同的国家,而国与国之争的竞争促成欧洲的近于奇迹的成就。这观点也对,而我对欧洲的艺术与经济历史的认识,支持这观点。

不同国家有激烈竞争不难明白,但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有像中国今天所见到的激烈竞争,历史上没有出现过。这方面,中国的改革显然是做对了一些事,撇开沙石,做得非常好,而这是私产之外的贡献了。但北京究竟做对了些什么呢?将问题转一下:是地区组织的竞争,在组织的结构上北京做对了些什么?找到了答案,中国的宪法应该从这方面入手,先确定这组织结构,然后再界定个人的权利。

权力下放与层层承包

要澄清我对北京权力下放与中国今天的地区组织知得不多,没有作过深入的查询。八十年代我对中国改革的研究,得到国内的许可,有问必答。当年查济民先生给港大研究金,让我聘请两位由深圳政府提供的助手,收获的文章结集是《再论中国》。

今天退了休,没有豪情再大兴土木了。我不认为我要知道的有机密的存在,但题材博大湛深,没有许可与协助,调查很困难。这里说的大略是基于随意的观察与朋友的简述。数十年训练,我的经济触觉很敏锐:什么加得起来,什么加不起来,你没有说完我就知道。

无可置疑,中国今天的地区竞争是权力下放的结果。但这只是一个因素,地区组织的因素一定要加进去。国家政府把权力下放所在皆是,但一国之内,区与区之间见不到有像今天中国那样激烈的竞争。美国的联邦制把权力下放至州,而州政府又把权力下放至有公司法律组织的城市,也见不到有像中国今天的竞争场面。是因为中国的权力下放比美国的来得大吗?很难说。不同的权力下放不容易比较。北京在某方面的权力下放很大;另一些事项却又约束严谨。是那方面的放,怎样的放,促成今天中国的不同地区在经济与生活上有那样热闹的竞争呢?

答案是北京把承包合约的理念与权力下放一起广泛伸延,做成今天的满是竞争活力的地区组织。记得有一段时期,一个地区每年上缴一个固定的款项,但后来因为议决这固定的「租」或「税」不易,税收分成的办法就施行了。今天,不同地区的上缴分成往往不同,与三十多年前我作佃农研究时所获得的佃农分成率有变化是相同的(佃农合约也是承包,较为肥沃的土地,地主的分成率较高;今天国内的承包分成看来是按地区的经济优势比较而变化,类同也)。但中国今天的地区分成比佃农分成复杂不知多少倍。

要点是地区承包上缴后,上头对地区的经济发展管得很少。有些事项中央当局是参与的,而地区的税收多少及其它收入如何当然要审查,但大致上地区政府对区内资源的操纵有很大的自主权力。非私有土地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基本是在地区政府的手上,而土地带来的收入地区政府有相当明确的界定分成。一区招徕有道,私营的工商业税收多,发展土地得法使卖地值钱等,地区政府上缴后的分成所得也提升。这导致各区竞争抢客,竞争工商业发展。

像工商业机构的竞争发展一样,有胜负之分。搞得出色的地区,公务员的薪酬、膳食、房屋补贴等就较为可观了。今天,公务员的职位,尤其是优胜之区,很热,竞争求职者甚众。不限于招聘本区的,要考颇为严格的试,虽然人际关系的处理仍有所闻。但搞关系的行为是大幅下降了。竞争发展,争取收入,无能之辈有关系也不容易受到欢迎。三年前我在深圳会见了十多个年轻的公务员,都是清华、北大、复旦等的硕士或博士,谈吐得体,思想敏捷,令人欣赏。

地区竞争的直接目的是分成的金钱收入。但争取这收入,间接的帮助很重要。清洁、治安、文化水平等,对招徕都有帮助。这解释音乐演奏厅、美术展览馆之类这几年在国内纷纷出现,如雨后春笋,不少是世界级的建筑物。

上文屡用「地区」一词,是要避免地区有很多级别的混淆。国家中央而下是省,省而下是市,跟着是县,是镇,是村,是组,是户,最后是个人。承包合约的伸延导致层层承包的发展,虽然有时每层处理不同,有时跳了一层或几层,变化多,很复杂,要深入调查才能简化。

我是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知道有层层承包这回事。当时主要用于工业,而所谓层层承包只不过类似香港人听过的判上判:工业订单判出去又再判。今天的地区层层承包性质不同。虽然还未推到上乘之境,但原则上是省向中央承包,前者的税收与后者分成;市向省承包分成;县向市承包分成……层层分别交代。事实上,有些税收是不分成的,全归中央;有些是一个固定上缴再加分成。整个层层组织的税收及其它收入(例如卖地)有颇为复杂的分成方程式。税收今天大部分是先交中央国库,然后由国库按方程式下拨。有些税款是地区税局先收的。听说先交国库的比例上升了,可能因为要减少监管的困难。

手头上资料不足,而上述的层层承包组织还在变。不难想象还有不少沙石,不是这里要说的。要说的是在原则上,上述的组织如果继续向好发展,会有三个难得的效果。

(一)虽然骤眼看来层层承包会增加层层贪污,但这制度组织大幅地增加地区之间的竞争,贪污会因而减少了。贪污盛行、治安奇差之区是不容易招徕的。是的,声名狼藉不值钱,竞争下可遭淘汰。但这解决不了因为中央管制法例而引起的贪污问题。

(二)层层承包一路下去,到户到个人,私产就形成了。记着这里只说原则,不是说所有私人财产都要通过承包的。然而,以层层承包界定与划分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合约组织。

(三)这点最重要,应该是「中国式」的宪法的重点。原则上,在层层承包下界定的私人财产,一个人受到侵犯所有的人都受到侵犯!想想吧。一家工厂的一个小职员的私产受到侵犯,减少了他勤奋的意图,他的生产贡献下降,工厂的利润减少,上缴之税下降,区受损,每区的人受损,中央也受损。虽然小职员之外每损皆微不足道,但是损,受益的不知躲到哪里去。

是的,原则上,在上述的组织制度下,侵犯私产会因为有组织的维护而来得困难了。我不能想象在这制度下,管制私营的产品价格会容易通过。我说过美国的宪法精神是从维护个人利益来维护整体利益,这很好。这里提出的中国宪法精神是倒转过来,以组织安排使所有的人有意图维护个人利益,这绝妙。原则上可以做到。不是我发明的。我只是把北京发明的层层承包按着原则推到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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