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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向东:当代中国官本位研究
日期:3/25/2012 来源:中国改革网 作者:朱向东


  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一是党和政府垄断一切公共权力资源。党和政府领导一切、管理一切,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小。在改革开放前,甚至连外出、结婚、离婚、生育等这些纯粹属于个人的私事,也得经过官员批准。二是公共权力集中于党政一把手。书记就是党委、就是党组织、就是党--党的领导变成了书记的领导。乡长、县长、市长、省长就是政府--行政首长的意志变成了政府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党政一把手的意志,其他人是不得违背的。换句话说,公共权力主要是通过党政一把手来行使的。一把手说了算必然导致家长制、一言堂。三是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我国虽有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划分,但缺乏相互制衡,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作恶。四是上级官员决定下级官员的命运。正如汉密尔顿所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93]。这种体制造成上下级官员之间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官员们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人民负责,由此导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引发权钱交易、卖官鬻爵、贿赂风行。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卖官鬻爵,涉案265名官员,所属的县处级官员几乎都给他送过钱。马德说:“谁给我送钱我记不清了,但谁没有送钱我全记着!”[94]。五是用人根据长官意志。任人唯亲、任人唯钱成了实实在在的用人规则;长官好恶、长官意志成了实实在在的用人标准。于是下属、下级官员绞尽脑汁揣摩长官的好恶,不择手段,投其所好。原沈阳市长慕绥新曾两次在人大会上落选,但却以党委任命的形式被提拔重用[95]。六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96]。在官本位体制下,只能是官监督民、上级监督下级,民无权监督官、下级无权监督上级。由此出现监督盲区(空白)--越是需要监督的人却无人监督。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使这种监督往往形同虚设。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阶级利益的代表。笔者认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是无产阶级政党兴衰成败的根本规律。谁真心实意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谁就能获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就能打破任何艰难险阻,没有军队可以创建军队,没有政权可以夺取政权--我国抗日战争的胜利、解放战争的胜利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就是最好的例证;谁脱离群众、搞特权、做官当老爷甚至欺压群众,谁只代表少数官僚集团的利益,谁就一事无成,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千百万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政权也会毁于一旦--苏共及东欧各国共产党的垮台就是惨痛的教训。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因权力的过多干预,等价交换原则在我国经济领域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可怕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却过早地进入政治领域和党内生活。正是由于入仕、升官成为发家致富、名利双收的最佳途径,才会吸引那末多人削尖脑袋往官场里钻;正是由于当官可以日进斗金,才会有人用230万元贿选级别最低的村官[97];正是由于当官捞钱太容易、腐败的风险太小,才会出现杀鸡给猴猴不看的前腐后继奇观--海关关长现象、银行行长现象、交通厅(局)长现象、秘书长现象以及一把手窝案串案。本该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权力一旦变成谋私的手段,那么,政党、政权的性质就在蜕变,就有异化为人民对立面的危险。

  五、消除官本位的途径与措施

  (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以民本位取代官本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进行了艰辛的探索,留下许多精辟的论述。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理应属于政府权力的职能,应当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勤务员来执行”[98]。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恩格斯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社采取的“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99]。马、恩认为,批评和监督无产阶级党组织和领导机关的错误是党报的权力。他们既强调党报在组织上必须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也强调党报对党的领导的监督,批评他们的缺点和错误[100]。列宁指出:“广泛的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01]。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必须正确面对。我们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宜早不宜迟,早改早主动、早改早发展进步;越拖越被动、越拖积弊越深、矛盾越多越尖锐、政治风险越大。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全面总结吸取国际共运和我国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全部成果,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大力推进。稳妥起见,可像当年试办经济特区那样,搞一些政改试验区。

  1、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各级党代会代表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对选区党员负责并报告工作,选区党员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党代表。党代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听取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特殊情况外),都应由全体党员或党代会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党员或代表联名提出,差额选举,平等竞争。各级人大、一府两院中共党员候选人,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党代会民主协商,选举公推。为了加强对同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建议恢复列宁时期苏共模式--实行同级党委与纪委平级、互不隶属,都只对党代会和上级机关负责。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的党报主编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可以监督同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为保障党内民主的实施,必须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党内选举实施细则》,各级党组织应当设立面向全体党员的内部通讯、网站、报刊等,以保证每位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为了打破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只能进不能出、事实上的终身制,防止庸官、昏官混迹官场,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修改《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区分为政务员和业务员,政务员由人大或选民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或落选则立即退出官场,成为平民百姓。

  2、修订和完善宪法,实行宪政

  规范政党权力。《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主要特征,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行宪政必须首先规范政党权力和行为,防止和减少执政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越俎代庖,保证“一府两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保障公民权利。建议在《宪法》中增设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这是各个宪政国家的通例,同时也是两项重要的人权。我国应尽快出台《权利保障法》,将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落到实处。我国应制订《平等法》,真正实现官民平等、工农同权、同命同价、革除一切法外特权。

  减少行政层次,收缩立法权限。将目前五级政府(中央、省、地级市、县、乡)减少为三级政府(中央、省、县),省直接管县,乡镇政府改为办事处。为了便于省直接管县,必须减少县的数量,扩大县的规模。同时,将过去的五级财政体制改为三级财政。建议取消自治县、较大的市和省会城市(首府)的立法权,将现行的多级立法改为两级(中央、省)立法,以便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减少立法冲突,降低立法成本,减少地方或部门立法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取消国务委员设置。早日撤销铁道部之类的机构。减少各部委副职编制。

  设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以便及时审理(审议)立法违宪、国家领导人违宪以及其他涉宪问题。

  3、完善人大制度,使人大真正成为民意机关、权力机关

  完善、细化《选举法》,使人大代表选举充分反映民意。实行工农选举权平等,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公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知情权,实行合理的差额选举,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逐步实行各级人大代表直选。在巩固县级人大代表直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级市、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直选,以利于选举的权威性、广泛性、民意性,以便于选民对代表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撤换。

  取消常委会,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改变目前常委会成为领导干部“安置所”的状况,必须取消人大常委会,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专职化有利于代表全身心地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整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人大代表专职化,前提是大幅度减少各级人大代表数量。例如,全国人大代表不应超过600人,省级人大代表不应超过300人,地级市人大代表不应超过150人,县级人大代表不应超过80人。

  竞争性选举“一府两院”负责人和人大负责人。中共、民主党派、若干代表联名均可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情况应向代表和公众公开,有较充足的时间酝酿,接受代表询问,候选人之间辩论,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

  减少人大负责人指数。由于人大是集体议事机构,应大幅度减少人大负责人副职数量,实行人大主任一正一副(或一正两副)。根据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需要和各位代表的特长,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如“财政委员会”、“民生福利委员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使人大对“一府两院”各种形式的监督(询问、质询等)常态化、经常化制定人大工作细则,使人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人大也应政务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媒体报道,允许公众评议,接受人民监督。

  4、规范政府权力,构建服务型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应当由市场调节的交给市场去调节。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将政府的更多精力用于改善和保障民生。

  完善行政法制。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各种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等行为,为构建法制型政府提供程序保障。修改、完善《财政预算法》,实行明细、具体的预算编制,时间充分、程序严格的审批制度。早日出台《政务公开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包括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经营、公务消费、社会保障、就业失业等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都必须公开,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尽早制定《财产申报法》,使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减少和防止贪污腐败。早日出台《新闻法》,确立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监督无禁区原则、限制公众人物相关权利原则。保障新闻批评自由,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媒体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

  规范职务消费。借鉴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消费。第一、取消内宾招待费。除外交国务活动外,内宾招待费一律取消。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食宿自理。谁请客招待,谁自己掏腰包。第二、除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取消一切专车。大幅度减少公务车,减轻人民负担。第三、取消一切公职人员公款出国(境)培训、考察,外交活动、自费者例外。第四、或者在《刑法》中增设“铺张浪费罪”,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违反“三公”禁令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种媒体对官员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车用车随时曝光。

  5、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法院本应是最讲理的地方,然而,目前我国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却比较突出,信访中涉法案件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一是司法地方化。地方法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掣肘,对于行政案件、本地与外地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公正裁判。二是诉讼制度不完善,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三是基层法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四是现行体制制约基层法官数量的补充和素质提高。五是基层法官待遇低(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一方面,千千万万的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有的已获得司法资格)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基层法院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审判人才,却因体制、待遇等原因引不进来。

  我们建议:第一、法院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财、物权集中于中央,以保障司法独立。第二、实行法官精英化,从高校优秀法学教师中、从优秀检察官、律师中选拔法官,全国法官统一调配、统一任免。使法官工资待遇高于各地一般公务员水平。第三、各级法院院长必须从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中选任,没有司法资格的人、不懂法的人绝对不能担任法院院长(当然也不能担任各级检察长、公安局、厅、部长)。第四、将目前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若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时,三审法院可由当事人选择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第五、为便于人们诉讼,最高法院应在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华南等地区设立分院。撤销设在铁路、林区、矿区、开发区等企业和部门的法院、检察院.。第六、按照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原则,修订和完善各种诉讼程序制度,如证据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庭审辩论质证制度等等。第七、政法委的职责应当限定在党务范围内,否则,应当取消。因为它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缩小、消除官民收入差距

  在发达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居于整个社会的中等偏下;在我国,公务员的收入却居于整个社会中上水平(在“老少边穷”地区居于上等水平),换句话说,我国公务员的收入远远高于绝大多数民众的收入水平。

  1、改革产权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劳动者所有制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劳动者只有在经济上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才能在政治上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下,比较适宜生产资料劳动者所有制。建议向每位公民分配国有股份,将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这也是我国早日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大幅度降低农民比例的前提条件。

  2、调整收入分配政策,防止、抑制两极分化

  强调“保证公平”,打破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经验,使其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增设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消费税,鼓励富人多搞生产性投资,多搞公益捐赠和慈善活动。

  大幅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抑制公职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国际工资水平等各种客观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彻底改变目前普通劳动者工资太低、与管理者、公务员差距太大的状况。与此同时,清理、控制公务员滥发补贴等问题。

  3、构建官民平等、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的“稳定器”和“安全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公平性折射一个国家的公平正义程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明显存在官优民劣、城优乡劣、不平衡、不公平、结构多元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拖了我国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后腿,而且助长了人们的官本位意识,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制定政策的人,必须跳出自身利益的小圈子,从国家战略高度、以长远的眼光、广阔的胸怀来对待全民社保问题。首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摒弃官本位的思维模式,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真正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来考虑民生问题,谋划全民社保体系。其次,要把财政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和公益事业,少搞、杜绝那些为了长官个人政绩、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再次,在社会保险(保障)立法中,不应再搞公务员特殊待遇,应当遵循宪法,官民平等、一视同仁,任何人不得搞法外特权。第四,通过加大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重点扶持弱势群体和广大农民,尽快构建起官民平等、城乡等值、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加快社会建设,培育公民社会

  1、弘扬公民精神,构建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指以个人能够充分自治为基础,可以自主地参与依法成立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自觉自愿地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生活领域。公民社会具有丰富的、值得称道的公民精神,例如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境界,扶危济困、帮助弱者的慈悲胸怀,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意识,自强自立的自治精神,协调民间关系的宽容精神,化解矛盾冲突的妥协精神,等等。以社会团体为载体的公民社会是联系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公益、扶贫济困、维护正义、保护环境、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团体多寡及其作用发挥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和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千人拥有社团数量只有法国的1/90。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和推进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公民社会。首先,要根据宪法精神,制定、修订、完善社团方面的制度,依法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其次,摒弃传统的对社团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变目前的直接领导为政策指导和引导。再次,还各类协会、学会、群众组织、自治组织以本来面目,让他们从“二政府”、“党委或政府附属机构”的影子下解脱出来,真正成为依法成立、自愿参加、自治自律、维护群众利益的社会团体。

  2、创造机会均等、行行出状元的社会环境

  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而平等、公平的社会环境又是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平等的因素,使平民百姓的子女从入托、入幼、入学、就业等阶段就输在起跑线上。以教育为例,首先是城乡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其次是地区之间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再次是高考分数面前不平等。官员的子女可以上最好的托儿所、幼儿园,上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而平民百姓的子女若上好幼儿园、好学校却得花不菲的择校费、赞助费。正是现实生活中的官本位现象,才使人们产生崇官敬官的社会心理和入仕当官的价值取向,才使人们形成官尊民卑的评价标准。因此,若要消除官本位,实行民本位,首先,必须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减少官本位现象。其次,减少各级党委政府对各类人才的评价,将评判权还给公众、还给实践、还给社会。再次,多宣传勤劳致富、白手起家、自主创业、勇于创新、自学成才、发明创造、立足本职、行行出状元的先进典型。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全体公民创造人人平等、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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