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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定罪是法治大忌
日期:5/22/20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张千帆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律师浦志强的起诉书,以“煽 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提出指控。起诉书称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等,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 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并“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 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认定被告“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以上即是起诉书的全部要点。掐头去尾,起诉书的实质内容不到一页。这就是公安、检察拖了一年多、数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合作成果”,不禁令人愕然。起诉书对被告的“犯罪”事实简单罗列、语焉不详,全部定罪证据就是被告过去几年发表的若干微博,因而是典型的以言定罪。

这 种做法不仅涉嫌侵犯被告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言论自由,而且体现了公安与检察对于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缺乏敬畏,而在行使剥夺这一自由的公权力过程中显得过 于轻率。浦志强的表达方式或许辛辣尖刻,但都是经过自己思考发表的负责任的言论。究竟是对是错,应该在言论自由、畅所欲言的环境下让每一个听众来决定,而 不是被国家机器动用刑法手段强制沉默。如果把公安和检察比作国家机器的“胳膊”,那么让他们来决定公民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就如同“胳膊管脑袋”一样, 如此治国显然是极其危险的。

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安全。人民之所以在建立国家时授权它垄断全部的合 法暴力,正是为了防止私人行使暴力相互伤害。国家建立之后,所有私人暴力即属非法,除非是为了正当防卫。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垄断的正当暴力来镇压与防 范不正当的私人暴力,而暴力垄断机构就是负责“公共安全”的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的终极后盾,他们负责保卫人民的安全。然而,警察也是会犯错 的凡人;也要防止他们以权谋私,将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变成自己的私权力。如果对他们的权力没有约束,警察就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压迫者而非保护者;公安不仅不会 带来公共安全,反而会损害人民的安全。

安 全和自由是人的最基本需求,而这种需求恰恰在国家面前显得十分脆弱,因为国家机器对暴力的合法垄断排除了有效的私力救济。一旦暴力垄断的合法性得不到保 障,国家公权力失控并沦为个人私器,那么不受控制的公权将蜕化为最可怕的私权滥用。如洛克指出,这样的“国家”还不如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因为在无政府状 态,私人尚可利用一己之力保护自己,但是如果国家机器的掌控者可以通过威胁人民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国家就成了统治者奴役人民的工具,在本质上与 黑社会绑架勒索无异。

控制国家公权滥用的利器正是宪政与法治。法治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任何超越法律的权力皆 属违法;尽管其行使主体是国家的某个部门,非法权力在本质上是行使者的私人权力。违法的警察权是警察行使的私人暴力,从根本上违背了立国初衷。它们和其它 的私人暴力一样,应当为正当的国家暴力所制服。宪政则比法治更进一步,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宪法;人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得受到任何公权侵犯,即便以法 律的名义。只有当警察权被关进宪法与合宪的法律所制作的“笼子”里,它才不会无法无天,沦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凶器。这也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

依 法治国不仅要依靠政府的自觉,更离不开社会的监督,尤其是律师的作用,而此次作为律师的浦志强却因为言论而受到公权力起诉,对于中国法治而言是一个不祥的 信号。依法治国意味着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而其基本条件则是律师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固然,公安的权力也受到法院与检察院 的约束,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分权原则没有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国家,公检法往往是在当地“一把手”指挥和协调下的既得利益共同体,彼此不能有效监督约束。 律师则天然代表着社会利益,是监督公检法依法治国的社会力量。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律师已经成长为推动法治的中坚力量。事实上,浦志强律师本人即通过个案 为废除劳教等制度进步立过汗马功劳。如果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警察可以因为言论等莫须有的罪名而剥夺维权律师的人身自由,中国法治无疑将 发生严重倒退。

除了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之外,警察权还有其不得涉足的宪法禁区,那就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宗 教自由、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这是因为国家的基本目的是以暴制暴,警察权的正当行使仅限于防控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而信仰、思想和言论一般不会产生任何直接 社会危害。恰好相反,宗教、思想和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健康、稳定与繁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自由对于维持公民的道德信仰至关重要,而道德信仰是社会 自治的前提条件。思想自由是社会活力的基础,言论自由是公民交流信息、理性决策、监督政府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自由的言论、出版、集会与结社,社会信息才 能以没有扭曲的方式充分流通,不同观念才能得到自由交锋、优胜劣汰,政府腐败等社会阴暗面才能得到充分暴露,社会治理才能走上健康理性的正道。

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人的话,那么思想和言论就是他的脑子,警察权是他的胳膊大腿;胳膊大腿虽然粗壮有力,却不能代替脑子思考,更不可能判断思想和言论的对错。如果说一个胳膊指挥脑袋的人很危险,如此治国岂不是更危险?

当 然,言论当中可能包含某些错误或有害信息,但是这些错误只有在一个自由交流和交锋的环境下才能得到辨别。换言之,要纠正言论的错误,必须通过更多的自由言 论,而不是强迫沉默;如果国家强行中断讨论,真理和谬误反而会变得不清不楚。事实上,和人民相比,国家自身并没有什么发现真理或至善的“特异功能”。价值 判断因人而异,国家无权把统治者自己的立场强加于人民;事实判断建立在经验归纳基础上,而没有什么证据表明政府有能力垄断发现科学真理的手段;宗教信仰则 涉及经验无法证实或证伪的超验存在,更是政府不得涉足的雷区,否则国家就将退化到政教合一的中世纪。

因此,国家既不能为 人民提供“正确”的观念和信仰,也不能禁止人民接触和相信“错误”的观念和信仰。什么是“正确”或“错误”、什么对社会“有利”或“有害”,都必须由人民 在信仰与言论自由环境下做出自己的判断。只有当言论会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也就是直接有害的行为后果,因而来不及讨论就必须制止,譬如在漆黑一片的 剧院里高呼“失火了”,导致人们纷纷夺路而逃、引起踩踏伤亡,政府才能依法禁止其传播并予以惩罚。

本案起诉书宣称浦志强 发表的某些微博言论构成“寻衅滋事”乃至“煽动民族仇恨”,但我们只看到“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一堆空洞的帽子;时隔一年多,并未发现这些言论 产生了任何不良的现实后果。至于起诉书中的受害人“田某某”、“申某某”或为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或为全国人大代表,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名誉理应在言论自 由面前做出让步;即便名誉受损,也应该由他们自己站出来维权,而不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出面惩罚言论。

如果警察可以因为公民 说了什么话就随便抓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胳膊管脑袋”的危险国家,任何人的言论自由和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基本保障。作为准司法机关,检察院本来 应该管一管公安这只“胳膊”。宪法第131条还特别责令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份单薄的起诉书只能表明,北京 第二分院此次根本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宪法职责。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责编霍默静 mojing.huo@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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