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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报告书
日期:4/24/2009 来源:联合国 作者:维权律师关注

关注组发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草拟报告书中文翻译本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今年2月9日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了三小时的普遍定期审议,2月11日发表了由加拿大、印度及尼日利亚组成的工作组对审议撰写的草拟报告书,报告将于6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中作最终审议通过。报告包括了60个国家代表在会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意见,此报告暂时只有英文官方版本,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特此把报告翻译成中文版,供中国内地及海外华人社会参考,看看各国代表在联合国的会议中对中国提出哪些人权问题,以及中国政府又作出了甚么回应。

报告中,19个国家代表对中国的公民及政治权利问题提出质询,但中国代表完全不接纳他们的意见,只接纳其他国家对中国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所改善的意见。中国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人大一直没有予以通过批准。

特此声明此报告中文译本由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编译,并非联合国官方译本,谨供读者及研究中国人权问题人士参考,若发现译文有错误地方,欢迎来函指正。中文译本除在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网站发表外,亦有pdf档版本(繁体及简体),欢迎电邮索取:info@chrlcg-hk.org

按此看报告英文原文:http://lib.ohchr.org/HRBodies/UPR/Documents/Session4/CN/A_HRC_11_25_CHN_E.pdf

按此看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的资料及文件: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5CPAGES%5CCNSession4.aspx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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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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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Distr.

LIMITED
A/HRC/WG.6 / 4/ L.11
11 February 2009

原文: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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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四届会议
2009年2月2日至13日,日内瓦

最新未经编辑版本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草拟报告书

中国

(香港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2009年4月23日翻译版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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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确定版本将在第 A/HRC/11/25 号发表;根据会员国协议规定的编辑修改原则,人权理事会秘书处授权作了少量修改,但现时传阅的报告附件与最初收到版本无异。

GE.09-

A/HRC/WG.6/4/L.11
第二页


目录


段落        页

 

导言…………………………………………………………………………… 1 - 4       3

I. 审议过程议项摘要 ……………………………………………………… 5 - 113       3

A. 受审议国家的报告 …………………………………………………… 5 – 25       3

B. 受审议国家的互动对话及回应 …………………………………… 26 – 113       6

II. 总结及建议 ……………………………………………………… 114 – 118       27

附件

代表团的组成 ………………………………………………………………………… 32

 

导言

1. 按照人权理事会在2007年6月18日5 / 1 决议成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在2009年2至13日举行了第四届会议。关于中国的审议在2009年2月9日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中国代表团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李保东大使率领。于2009年2月11日的会议上,工作组接纳现行关于中国情况报告书。

2. 国际人权理事会选出由加拿大、印度及尼日利亚三国组成的特派团,负责促使中国人权的审议工作。

3. 按照附件第15段所载的5/1决议,发表以下关于中国审议的文件︰

(a) 一份根据第15段(a) (A/HRC/WG.6/4/CHN/1)写成的国家报告 / 书面叙述;
(b) 一份根据第15段(b) (A/HRC/WG.6/4/CHN/2)的刊物,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成。
(c) 一份关于(A/HRC/WG.6/4/CHN/3)的撮要,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预备。

4. 一份事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瑞典、加拿大、丹麦、德国、立陶宛、荷兰、挪威及英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已透过特派员转达中国。问题内容已转载于《普遍定期审议》外部网路。

第一部份 中国审议会议纪录摘要
甲. 受审议国家的叙述

5. 在2009年2月9日举行的第10次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李保东大使发表介绍声明。中国非常重视《普遍定期审议》的行使应用。为了预备是次国家报告,中国组成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来自近30个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及行政部门。小组与近20个非政府团体 (NGO)及学术组织进行磋商,并透过互联网征询公众意见,务求令报告书内容充分、客观及有代表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国,人民得享国家自主。一个提倡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体制亦随之建立。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民生活水平由贫穷提升至温饱,再由温饱提升至小康的水平。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由2.5亿下降至1,400万余。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激增39倍。中国是全世界首个达到《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MDGs)所订立的灭贫目标的国家。

7. 至2000年底,九年强制教育在全国实行。年轻及中年文盲数目大幅减少。中国提前达成《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内“普及初级教育”及“消除中、小学教育性别不平等”两项目标。

8. 中国人民平均寿命为73岁。孕妇死亡率为60%。农村及城市居民人均平均居住面积近三十年来上升四倍。十二个中国城市赢得联合国居住环境奖。去年五月四川汶川县发生毁灭性大地震后,中国政府在三个月内为超过1千万受影响灾民提供临时房屋,在灾难后六个月,另有大约13万永久居住单位落成。

9. 中国致力改善法律制度。自1978年改革以来,共颁布了近250条有关保障人权的法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和治国原则,分别于1999年和2004年写入中国宪法内。中国继续致力促进以法治国及增加政府透明度。中国颁布一连串新法例,如《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覆议和国家赔偿法》,以及《大众存取政府资料法》,藉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参与和监察政府事务的权利。在关系到公众市民利益及人民福利的重要决策上,由中央到各地方政府机关均引入公众通报及公众听证会机制。

10. 中国致力推动民主,增加民主建制,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与不同政党的政治协商。此外,中国成立了农村基层自治管理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及城镇邻里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及民主自治皆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

11. 中国持续改革和改善司法制度,力求确保司法独立及公平执法。所有死刑上诉案件均在法庭公开审理。审查及判决死刑的权力归人民最高法院所拥有。愈来愈多地方检察组织在处理怀疑公众机关滥用私刑这一类案件时,将审问疑犯的过程摄录下来。人民陪审团及人民监督员已有改善,另外司法管理及执法的监督亦有改善。

12. 在推广及保障人权的事宜上,中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角色。全国迄今有40多万间已注册的非政府组织,他们在灭贫、健康、教育、环保及保护公民权利上积极参与,对中国政治及社会生计的影响力渐广。

13. 中国寻求宗种族平等及地区民族自治政策。中国小数民族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层面上均受益于特殊优惠政策。在小数民族的学校内,政府鼓励双语及多种语言的教学,并协助13个小数民族去创立或发展自己的书写文字。此外,中国亦投放大量资源去保障小数民族的宗教实践、文化认同及其他文化遗产。

14. 中国迄今已加入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曾就人权议题与近20个国家进行对话。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联合国特别程序组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代表团欢迎Ms. Pillay 在双方时间表均许可时到访中国,亦正在考虑邀请另一名联合国特派员于2009年访问中国。

15. 自从提交国家报告后,中国已采取额外措施去保障人权。2008年10月,中国通过决议,加深农村改革和发展,例如消除农村赤贫,并于2002年前使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达到2008年的两倍,逐步实现农民工及城市居民的平等待遇,并确保农民能行使民主权益。

16. 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已实行60多个司法改革方案,例如加强审讯制度及监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罪行,减轻轻罪及青少年罪案的刑罚。

17. 为了著手对付全球经济危机,政府推出一个包括10 项重要措施的刺激经济方案。方案内,65%的项目主要针对民生利益,包括改善农村居民的生计,加强医疗及保健、教育、文化及其他社会服务和项目,加快地震后复苏,增加人民收入。

18. 中国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非常关注推动人权所面对的困难及挑战。中国有13亿人口,当中8亿为农民。中国每年需要创造2,400万职位。在全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上,中国依然徘徊于100名以下。贫困及低收入人士人口仍然居高不下,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仍然持续。医疗及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仍不足以满足人民的需要。

19. 政府认真地执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试图确保一个全面、协调及可持续的发展,致力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及正义的和谐社会。政府会继续以民生、人民价值、人民权益及社会公正自由为首要任务。

20. 现时约50个政府部门著手于2009-2010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此计划将不久后公布。

21. 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及1999年收回香港及澳门主权,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及澳门特别行政区(MSAR)。

2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权及自由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种族歧视条例》及《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的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也受到各种体制的保障,当中有例如妇女事务委员会、儿童议会计划、及小数族裔论坛。

23.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权及自由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推广及保护人权和维护法治是澳门政府施政的基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会继续改善社会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如伤残人士、长者、儿童、妇女及受监护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证向人民负责,提倡社会和谐及推广人权发展。

24. 在中国国家报告内,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及澳门特别行政区(MSAR) 政府分别提供境内情况的报告。两地均有派出高官代表出席。

25. 代表团指出,由于时间紧迫,会上报告未能涵盖所有中国推广及保护人权所尽的努力及详尽阐述其困难及挑战。代表团会继续以坦诚及公开的态度,尽力解答问题,包括回答那些书问提问,以及负责任地回应那些建议。

乙 互动对话及受监察国家的回应

26. 在互动对话期间,60个代表团发表声明,另55个代表团未有参与发言。大部份代表团对中国充份又详尽的国家报告及其公开的演词表示肯定。多个代表团欢迎中国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及其建设性的合作参与。声明欢迎中国在预备国家报告时和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咨询。

27 澳洲欢迎中国过去30年所作出的重大改善,但与此同时,澳洲政府也关注到中国官员持续打压被视为国家体制外的宗教活动,不少报道指出,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宗教和小数民族,不断遭受骚扰、肆意拘捕、处罚和扣押,澳洲对此深表关注,建议中国:(1) 加强保障小数民族的宗教、公民、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权益。此外,中国政府虽然在处理死刑案件上有正面进展,但死刑执行的人数仍居高不下,案件判决缺乏透明度,情况令人关注,澳洲建议中国:(2) 取消死刑制度,在过渡期内,减少适用于死刑判决的罪名,并公开处决死刑的数字。澳洲欢迎中国政府放宽对外国新闻媒体的管制,支持及鼓励中国政府确保外国记者可在西藏自治区和农村地区进出采访,并建议中国:(3) 将新的放宽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中国记者。澳洲亦建议:(4) 对于联合国特别程序处的访问申请,中国当局应积极回应,并给予一个定期的访问邀请;(5) 中国政府应尽快和全面确认《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6) 设立一个符合联合国《巴黎原则》的全国性人权机构; 以及 (7) 调查有关人权捍卫者被骚扰和拘禁的报告,包括被指在警察拘留期间遭受虐待,当局应考虑追究人权侵犯者的法律责任,消除免责。

28 加拿大欢迎中国采取措施减少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除非涉及“非常严重”的罪案,并恢复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判决的权力。但有报道指中国肆意拘留小数民族成员,包括藏民、维吾尔族人、蒙古人以及宗教追随者,包括法轮功学员,亦没有交待他们的控罪、去向和人身安全资料,加拿大对此深表关注,建议中国:(1) 加快立法和司法改革,尤其在死刑和行政拘留上,须符合《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2) 减少可判以死刑的罪名以及 (3) 定期公布执行死刑的详细统计数字;(4) 废除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劳改;(5) 终止刑讯精神迫害;(6) 对被控以国家安全罪名的人提供所有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获取法律咨询、公开审讯和判刑的权利,以及申请减刑和假释的权利;(7) 立即采取措施落实2008年11月“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包括不能采纳在刑讯迫供下的法庭陈述,以及不能遣返受北韩迫害的难民;(8) 积极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处的要求,包括批准联合国“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派专员访问中国以及 (9) 促进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尽早访问中国。

30 荷兰注意到中国对保障小数民族权益的立场,期望中国进一步解释死刑问题,并就联合国难民署对北韩难民问题的角色交待清楚。荷兰欢迎中国在改善人权问题上的进步,建议中国:(1) 继续推进法治和深化司法制度的改革;(2) 尽快批准《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并就其条文进行立法;(3) 向所有联合国特派专员发出访问邀请。此外,荷兰期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的公布。

31 瑞士赞同中国过去数年的快速经济发展以及致力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努力,也欢迎中国在宪法上加入了一条保障人权的条文,并推出几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瑞士建议中国政府:(1) 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保有律师咨询的权利,并设置一条保障证人的法例。瑞士要求中国当局提供更多确认《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程序和时间表的资料,中国已于1998年签订该条约。此外,瑞士欢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死刑执行的制度,新修订自2007年1月起实施后,死刑处决的数目减少。瑞士建议中国:(2) 公布自新修订后的执行死刑的统计总数,容许计算减少的数目;(3) 设置暂停死刑执行,逐步走向全面废除死刑。瑞士强调,必须重视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特殊需要,支援他们的经济发展;同时,瑞士对新疆和西藏小数族裔的情况表示关注,建议中国当局:(4) 尊重这些小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宗教及行动自由方面。

32 菲律宾表示该国人民享受与中国人民维持的友好关系,紧密的商业及文化联系。考虑到要在一个占全球人口超过20%的发展中国家来推广人权的艰钜,菲律宾注意到中国在人权保障及推广上的重大进展。菲律宾注意到中国政府灭贫措施,提高生活水平、医疗、就业及教育水平,并已成功协助数以百万计人民脱贫,促使他们享有应得的人类尊严和人权;另外,亦增加社会保障的投资,尤其针对农村居民及特殊群体,以及对自然灾害受害者的迅速救济,包括对超过九百万四川省人民提供粮食援助。菲律宾建议中国︰(a) 继续尽力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及提供符合国情、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支援服务;(b)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交流灭贫项目及政策的最佳实施方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菲律宾询问经济危机有否导致中国国内失业率上升及中国如何解决此情况。

33. 阿尔巴尼亚在审议上表示对中国人权情况政治化感到遗憾。阿尔巴尼亚注意到,中国在《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上取得出色成绩,显示科学发展观的概念有效。并建议中国:(a)追求履行科学发展观的概念,确保充份、协调及持续的发展,继续建立一个以民主、祟尚法律、公平及正义为本的和谐社会;(b)与有兴趣的国家分享实施科学发展观概念的有效方法。阿尔巴尼亚赞扬中国与其他国家合作及交流人权问题,认为这是相当重要,强调人权状况及人权工作必须顾及各国的发展水平、文化、历史及社会背景。建议中国(c)继续发掘不同的发展方法,并确保人权的履行能配合中国的特色,符合中国现实及需要;(d) 按国家现实情况的急切需要,著手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并营造有利条件,尽快具体落实《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及(e)尽快著手出版及履行该国2009-2010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画》。

34. 俄罗斯联邦表扬中国在人权公会事务上的角色及就人权问题加强国际沟通所付出的努力。该国表示,中国国家报告中重点阐述确保一篮子社会经济权利的实施,包括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教育及健康等问题,内容不偏不倚。鉴于全球经济危机,中国作为全球人口最稠密的国家,它的政策尤其重要。中国现正投资大量资源开发西藏省,就此方面俄罗斯联邦建议中国继续对西藏投放资金和资源,这不仅有利国家整体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对西藏自治区亦相当重要。俄罗斯联邦欢迎中国发展出一个官方及民间社会均接受的互动平台,亦注意到中国在司法、执法和惩处制度事宜上取得长足发展,还有它处理社会上某些群体的问题所作的努力。

35. 不丹指出中国为一个领土辽阔的发展中国家,占全球人口21%,该国欣赏中国追求以民为首的管治理念,致力确保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务求建立一个拥有民主、法治、公平及公义的和谐社会,这正是其科学发展观政策所强调的。不丹认为中国在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上部署周详,有很多值得借镜学习的地方,其经济上取得惊人成就,成功将国民的生活水平由贫穷提升至温饱,再及至小康的水平,成为全球首个达到《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成功灭贫的国家,不丹期望中国能分享个中的做法和经验。然而,不丹注意到这些经济成果在城市及农村和各区之间的发展不均,建议中国加大力量扶贫,务求持续减少贫民数字,此外,建议中国应重点减少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不丹注意到中国正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发展,包括增加基础教育、推广传统医疗和文化,以及加强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些措施都是政府日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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