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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放宣言》使得原来欧洲国家对南方的同情,逐渐转向北方。可见林肯并非武力“解放被压迫人民”的空想主义者,而是通过解放奴隶来釜底抽薪、瓦解邦联军的统治基础。林肯的联邦军之所以成为“解放军”,是一项公关的杰作、成功的策略。尽管战争的结果,是使南方美国邦联成为北方美国联邦的殖民地。 按理说,当初成立联邦时,各州是自主、自愿地加入的,也没有签下条约说日后不得退出联邦。后来矛盾激化了,有的州要求退出,这并非无理要求,林肯出兵镇压,其实是在重复英国镇压美洲独立的逻辑。由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南方各州在背负奴隶制度这样一个“非基督教道德”的负担下,居然还有那样高昂的士气。这也就是为什么《飘》这样同情南方的作品,至今仍然流行。许多人不能心服北方的暴力征服。这与美洲独立的精神是一致的。 今天的美国有两种“联邦主义”,其主张正好相反。一种“联邦主义”主张进一步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进一步削减各州政府的权利,进一步在全国统一法律、统一政令。另一种“联邦主义”则主张恢复联邦制的本来面目,主张强化各州政府的权利,削减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用联邦法律覆盖各州法律。大致上民主党偏向前一种“联邦主义”,共和党偏向后一种“联邦主义”,“民主”“共和”两党的名字,在这种意义上倒有点名符其实了。 共和党的“联邦主义”者大都是“拥枪派”。这拥枪的权利是当初建立联邦时分配给个人的权利,本质上是“封建分权”的结果,是“民主封建制”下最实质性的权利。要枪干什么?简单地讲,就是保卫个人分得的权利。不是都“民主”了吗,有什么事不好商量,偏要动粗?但事情没有那么理想化,否则美国也不会在独立战争结束将近百年的时候,再打南北战争了。倘若仅用选票就能保证民主、保证个人分得的权利不被剥夺,那么,古希腊的民主制怎么没有一直传下来?古罗马的民主制怎么又变成独裁制了呢? 当年建立联邦时,联邦政府的武力、州政府的武力,对比人民武力的优势是相差不大的,无非是枪对枪、刀对刀。而以现在美国联邦政府武力之强大,别说个人,就是整个州造反,联邦政府也可以轻而易举地镇压下去,哪里还需要像南北战争那样付出一百多万人伤亡的代价?这还是军队的伤亡人数,还不包括平民的大量伤亡在内。其中仅仅军人死亡人数一项,就超过了五十万,超过了美国参加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 而现在,即使拥枪,也只有个人对个人的象征意义了。例如平民对警察、百姓对贪官。但是人们拥有武器,对于有权有势者还是具有潜在的威慑力量,使得警察与贪官不敢过分玩弄自己的优势力量去鱼肉弱者。 我想以“拥枪派”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不能保障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允许中国公民人人获得持枪权利,联邦制在中国就是先天不足的。否则,像秦始皇和蒙古人一样,迫使被征服民族〔关东六国、亚洲各国〕连菜刀也无法正常使用,那就不是联邦制,而是伪联邦制。 2009年1月26日 大年初一 * 〔Chimerica,“中美共同体”,“中美国”。2008年9月,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史学教授弗格森〔Niall Ferguson〕和柏林自由大学石里克教授共同创造出的新词“Chimerica”,称中美已走入共生时代。当时,弗格森教授还展望说:“当‘中美经济共生体’时代结束后,中国会在二十年内超过美国。”他还表示,日后在中国的统治下,世界将维持和平,并出现中国的经济霸权〔Pax Sinica〕时代。 弗格森定义中的“Chimerica”,主要是指最大消费国〔美国〕和最大储蓄国〔中国〕构成的合作关系,以及这个合作关系对全世界经济的影响。弗格森为这种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合作关系创造了“Chimerica”〔中美共同体〕这个概念,以强调中美经济关系联系的紧密性。弗格森认为,中-美两国加起来占全世界百分之十三大陆面积、四分之一人口、三分之一国民生产总值[GDP],它们之间的合作是过去十年世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弗格森说:事实上,美国需要中国的帮助来维持美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刺激政策,中国的发展也依靠美国维持那样的政策。〕 附录 满清《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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