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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各界人士座谈《论言论自由》
日期:10/21/2005 来源:本站 作者:胡平等


    最后,附带说一点,言论自由的原则早已写入宪法。但遇到有关问题却很少见人引用,通常只见引“三不主义”、“双百方针”,或是已成为“指示”的古语如言者无罪。法律是没什么权威了,而方针、政策也常常是可收可放或明放暗收的。这一切不都很值得我们深思吗?

 

  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研究生):

 

    在西方,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自由”。因为有了言论自由,就可以争取其它权利,保护其它权利。

    按我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新闻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社会表现形式。就是说,言论自由的价值不仅表现在人们私下交流意见,更重要的在于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思想。做到这一点,主要是依靠报刊等传播媒介。所谓新闻自由是指对出版物不加事先的限制,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西方资产阶级向封建统治者争取的民主权利首先就是新闻自由。它的内容包括废除特许权、保证金、报刊检查等限制报刊的制度。

    言论自由既然是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那么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要有多种声音,而不仅仅是一种声音,无论这种声音来自何方。

    拥有新闻自由的传媒是具有很大威力的,这由它本身的特性决定,有了新闻自由,传播媒介不仅可以自由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更切要之处在于人民有批评政府的权利,而这正是新闻自由的根本价值所在。缘于此,传播媒介才能够成为有效地制约权力和监督政府的独立力量。

 

陈恒六(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读了《青年论坛》上发表的胡平同志文章《论言论自由》,很激动,这是一篇很有说服力的文章,条理清楚、逻辑性强,读后使人耳目一新。言论自由说到底是要允许人们讲出那些刺另一些人耳的话来,新鲜话总不会大多数异口同声一齐说出来,真理也总是由少数人首先发现,不能借口大家都不这样说,就不许你一个人说。民主制度的关键之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要让大家讲话,讲真话,允许人们对自己认为错误的东西提批评意见,允许人们无所顾忌地讲出自己的主张,离开了这一点就说不上民主制度,就谈不上精神文明建设。

 

  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我读胡平文章的感受与梁治平相同,它很象那些启蒙学者写的东西。它的意义恐怕不下于穆勒的《论自由》,它的这种意义,过几十年,或上百年,或者更清楚。胡平的文章对我们转变价值观念、增强公民意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政治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树立权力就是宪法的意识。我国有四部宪法,每一部都有言论自由,可是侵犯言论自由的事却不断发生。胡平的文章,在法理上,对言论自由作了科学的界定。

    不少人以为,宽松的环境就是言论自由。不少公民,包括搞政治、法律的学者,都不是十分清楚。宽松是政策上的,言论自由则是一种法律,政策可以改变,法律却不能。

    现在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进行论证。

 

  鸣(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胡平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他对言论自由这个支点论证得太不够了,缺少历史的、统计学的论证。《言》文作为一部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献,应予修改,使之无愧于后世。

    可以说,言论自由就是一切。有言论自由则有一切,没有言论自由则没有一切。

    英国有个历史学家认为,凡是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某个时期有所进步、有所发展,都是因为在自由的公共舆论问题上得到了比较大的突破。

    这是史学家看得比较明白的地方。

    中国的文化恰恰是在相对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发展的。所谓“百家争鸣”时期,正是社会处于动乱、处于相对自由的时期。

    如果不考虑言论自由、不考虑公共舆论,那么一切都是白搭。

    文革是社会的神经病。任性的膨胀、理性的不自由,而最关键的是对自由、对公共舆论的扼杀。

    要实行言论自由,必须从体制上作一些论证。我们的宪法上有了言论自由,但我们的体制本身是反对言论自由的体制。没有相应的体制,法律只是一张废纸。

    历史上对这个问题比较重视,并加以实施的,是美国的杰弗逊。三权分立,尽管思想在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就有了,但只是到杰弗逊这里才得以确立,并且实施。

    言论自由,必须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放在一起,才能够有自由的公共舆论,才能对无耻的权力加以限制。

    但我是比较悲观的,我们这一辈子,能让我们的报纸、我们的杂志不直接受到首长的控制,我们所尽的力就算有了成果了。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改革就白废了。

 

  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文化:中国与世界》主编

 

    胡平的文章作为当代政治、思想的经典之作,作为历史文献,我认为不宜改,现在应争取出第一版,然后再出修订版。

    胡平的文章大致上是这样一个顺次推理,它的大前提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它的国家是以法律为依据来加以治理的。它的第二个前提是法律治理的对象是行动而不是言论,所以第三点是“言者无罪”,不可“因言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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