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世界,规则是陌生人世界的游戏规则,整个国家按照公司的模式组织。但是在中国,永远没有陌生人,整个国家,按照家庭的模式来组织。大家不过是装作陌生人来交往的熟人。他们对于为什么一个国家要推行现代公司法制这样的冷冰冰的陌生人规则,漠不关心,"上面要我们穿这件衣服,我们就穿吧",但是真正的往来关系,都是依靠潜规则,而中国的潜规则是熟人规则,和西方的陌生人规则格格不入。
虽然,中国公司法企业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各种机构,这里都有挂牌,该有的各种行为,比如A和A1公司的董事会,A1公司的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这里应有尽有,该有的证券法披露规则也都遵守,但是,这些机构不过是新瓶装的旧酒。原来的xxxxxx厂,分还是一个整体。A1公司分出去,实际上还是一家人,A公司和A1公司,还有别的几个子公司完全在一幢大楼里面办公,甚至连楼层都不分。A公司董事长就是A1公司董事长,A公司财经处就是A1,A2和A3公司财务处……A公司车队就是A1公司车队。A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和其它资产,不经过任何转让、租赁手续,A1公司就在无偿使用;A1公司在外的投资和费用,都是A公司人员从A公司帐上对外缴纳、支付;A公司有矿山,和A1公司签订矿石供应协议,实际上就是A1公司的矿山车间在开采……尤其是,A1公司除了少数临时工以外,从高管到最底层的正式职工,都是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档案人事管理都在A公司,工资却在A1公司发,社会保险等又回到A公司上(直到离开,我们的会计师和律师也一直没能搅清楚 ,到底他们怎么走的帐,怎么可能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发工资和奖金?他们帐目的混乱,也是一个大问题)。所有的人都没有拿别人当外人看待。尽管表面的身份是股份公司的员工,但是大家还都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国有职工。职工对我们坦言:我们这里都是一家人。
所谓上市公司,就是为了上市,从这个公司划出来一块资产而已。这个"划"字,根本不具有西方式法律所要求的所有的后果和意义。
如果法律形式和制度的不规范是唯一的问题,那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但是中国的问题总在于:一切不合理和暗箱操作,一切舞弊和贪婪,一切内部和对外的不公平,都是借助不规范来展开的。或者确切说,是借助着规范和不规范并存的局面来展开的。不规范给了这些弊病以机会,而规范则给了它们堂皇的遮掩和庇护。 八 大权独揽的A公司董事长
这样,我们就看到,实际上层层叠叠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就是A公司全部控制,其实就是一个A公司而已。而A公司内部,所有的权力集中在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集中在董事长赵某手里。
我们在A公司期间,只见过赵总一面,还有他的宝马740(公司资产清单上查不到这辆车),要知道,那是一个西部穷省山沟里面的宝马啊。面谈时候,发现这个人还是很睿智的,但是因为没有详谈实质问题,所以也就没有更多的印象了。关于他的情况,都是在公司文件中(比如董事会成员简历、工资清单)和员工交谈时候侧面了解的。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他从公司内部请示的书面批复上,从别人对他的态度和谈论他的态度上,都明显看出来他大权独揽。
他没有大学文化,据说有个大专文凭,很可能是后来用什么方法"续"的。50多岁,从60年代末70年代初进厂当工人,从最低的岗位开始,生产班组长、技术员、车间党委书记、部门负责人、副厂长,副总经理,这样上来的。现在不仅仅控制了这个资产巨大,人员众多的公司集团,而且在当地是手眼通天,能呼风唤雨的人物。
他和企业所在的镇、县、地市领导的关系都非比寻常,尤其在这个地级市,虽没有政治权力,但是和党政官员过从极端密切,完全被他们当做"圈内人"。这也就是我说过的,执政的政府,必然要和社会中最有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人勾结在一起的现象。他的头衔是县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三月还会上京。他在该省的省级领导中,甚至在中央领导中,也都有密切可靠的关系网。当然,估计他还没有通天到能和政治局常委们说上话的地步。但是若是证明有哪个政治局委员跟他关系不错,俺一点都不吃惊。
这就又回到我们刚才说过的: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百分之百控股A公司,并不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真正按照资产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的要求,全面控制了这个公司;这个公司,以及它下面那么多的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就是这个赵总一个人,还有几个亲信(董事会中、财务处中,加上总经理)。我们一点也不奇怪,为什么地方政府和外资谈判的时候,开出的第一个秘密条件,就是奖励A公司高管(也就是赵总和他的亲信)。这么多年了,国有大型企业的高层和当地政府完全地entangled了(俺找不到一个适当的中文词,因为勾结什么的都不能完全说出来这个意思,也许"搅和到一起"这个词组更贴切吧?)完全也是一家人。这次交易政府要求奖励高管,并不一定说政府官员从其中受贿,因为他们几十年来的一家人的关系,并不一定要在这笔交易中给政府官员什么具体的好处,才能让他们如此体贴赵总和他的班子。 九 内部级差和分配不公
我们看到几个相关的公司文件,自然提到了收入情况,由于薪酬的具体水平,并不是我们调查所关心的重点,所以对于大部分职工的收入,俺是不太了解的。但是由于有机会看到一些董事会的纪要和一些会计记录,里面有关于高层收入的情况,俺个人有兴趣,也就看了,记住了。在本段中的数字,和本文中别处不同,是真实的。别处的数字,只给出规模的感觉,这里不是。
A公司年薪收入最高的级别是20万以上人民币一年,有三个人,赵总是其中一个;级差再下来,是10万以上的一个级别,也是三个人,再下来,就是5万的级别了。再往下,就不属于董事会讨论的范围了。普通职工,几百元月薪的水平。由于赵总的地位,我们很可以想见,他虽然属于20万以上那个级别,和另外两个同级别的相比,肯定也会拉出很大的距离,只是俺没看见具体数字,不敢乱说,只是觉得他收入远远高于20万一年是很符合A公司逻辑的事情。那个地级市,连排别墅的价格也就卖到20万以内;工人住的房子,两居室,将近50平米,一套还不到一万元;在当地饭馆吃饭,6个人60块,吃得比北京300块还好。这么个消费水平下面,年薪远远高于20万又是怎样一个概念呢?!
公司的薪酬制度,据说叫做"岗位责任收入制",这是这个公司自己创造的名词。表面听起来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公司把上至董事长,下至门卫的所有岗位,都标定不同的系数,这个系数是考虑工资最大的因素(其次是工龄),然后按照一个基数,通过比较复杂的公式计算得到工资数。但是,问题是,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集团内部其它公司兼职的,一并考虑进来,比如赵总兼了这个集团里面好几个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的职位,都要再计算一遍。相反,一个清洁工给这个A公司和A1、A2等公司"合署办公"的大楼做清洁,却不能计算为两个公司甚至更多公司的兼职清洁工,只能按照她劳动关系所在的那个公司计算。于是,可能赵总和清洁工的收入差距,在A公司是几百倍,但在全集团算起来,可能是几千倍。更不要提相应的岗位津贴、奖金和其它补助了……
一个有意思的,但是有点偏离主题的话题是:"差距巨大"是否就等于"不公平"?俺知道这是老问题,俺多少年也没有整明白这个事情,也知道不可能有人彻底发明什么学说,把这个事儿整出个道理来,然后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每逢看到差距,俺还是要把这个事儿整出来,在心里嘀咕嘀咕。一个事实是:不论分配的过程和规则是否公平(公平的定义本身就很复杂),一旦分配的结果出现巨大的、而且普遍的差距的时候,人们,尤其是这差距中落后那一端的人们的心理,是要有不平衡感的。这种心理的反应,有时是会引起矛盾的。A公司职工肯定知道高层收入很高,但是他们知道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呢?俺不清楚。
只是奇怪的是,这里大部分职工都没有表露这种不满。非常乐于配合我们的工作,这在并购别的国有企业中,是很少见的。要知道国有企业职工在东北和其它地区公然轰击企业领导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分配极端不公。有一天,甚至一个门卫跟俺的同事说:你们来了太好了,早点把公司买了,我们就可以提前退休回家了。
奇怪。为什么呢? 十 突击发财
有一天,会计师找我们,要我们注意一件奇怪的事情。从会计报表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公司最近几年的薪酬发放情况。前面已经说到了,A公司的职工,其实就基本上是全集团正式职工的绝大部分,但是工资都是在下面各公司发放的,所以全集团的情况,需要看合并报表,以及其它各公司的材料,才能逐渐看出。会计师看了几家主要的公司以后,发现,这个公司全集团以前的每年的工资总额,都将近两千万,但是每年的实发数都只有一千多万,这样,每年帐目上都有一栏违反一般会计操作的"已发待领工资"。俺不是会计专家,但是据会计师说,不应该有这个栏目的,一般有"未发放工资"的栏目,里面应该是未发放,也未提取所得税的工资部分,一旦发放,就要提取所得税。该公司各子公司积累的这个"已发待领工资",按照"未发放工资"一样处理,没有向政府缴纳所得税,但是却取了个"已发放"的名称,后来发放的时候,因为性质上是已经发放的,只是没有领取,所以也不缴纳所得税了。这是公然地逃税,而且完全用了一个掩耳盗铃的借口。我们又一次被他们的帐目的随意、混乱和当地机关监管的不力而惊讶。当然,我们从购买方出发,对于他们如何逃避国家税务,并不感兴趣,只是注意这个个问题以后,会在下一次谈判中通过律师提醒他们,有税务的遗留问题,可能因此遭受政府处罚(可想而知,他们的回应会是"当地 政府的事情,好说好说"),所以必须了解这个遗留问题,主动交税,或者在资产报价上相应降低报价,我们买过来以后好不吃亏。
在说了这个税的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这笔"已发待领工资"的去向。在多少年每年只发一千多万工资总额之后,这笔钱截止去年已经积累了七千多万。去年一年,这笔巨款就在两个动作中用光了。第一,各公司统一给职工发放了一次性奖金将近四千多万元。平均每个员工拿到了将近一万,这次,又没有纳税。另外一部分,全部用来给职工买了一种"年金"保险了,而且一个人两份(这是商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养老和失业保险)。
结合时间看,这正好是在去年,中央和地方决定A公司集团要出售之后一点点时间,但是那时候,B外公司还没有介入,也没有和当地政府签订意向要保留所有人员。意图昭然若揭:大家的饭碗要卖掉了,咱们能分多少先分多少吧。
这笔钱,本来就是企业通过工资名义截流下来的小金库,俺不相信是真正的拖欠工资,因为这样大数额地拖欠,是不可能没有人抱怨的,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听工人说过;而且拖欠的工资最后发放,用发放拖欠工资的名义比奖金名义更好,哪里有工资还欠着你的,先给你发奖金的道理?所以,只能是企业用工资名义私设的小金库。
这个企业毕竟义气,小金库都可以拿出来给工人分。当领导的如此,工人就算知道分配存在巨大差距,怨气也不会太冲的了。如果这些工人下岗,他们有钱有保险,同时还能从当地政府领取下岗的安置费(这两份保险也是背着当地政府搞的),当然下岗不在乎了;如果新老板继续用他们,他们就会更加高兴。
这种突击发财,典型的私分国有资产的做法。俺站在外商的团队里,也并不关心:你把企业分掉的越多,我们买的时候花钱越少,就算你把全部企业都分光了,我们也乐意,反正企业都是些破烂的老设备,正好腾出地方来添新的;房子、土地、市场份额,战略位置、客户关系、优惠政策……这些都是蛀虫们分不掉的,也正是外资看重这里的最重要的东西。
可是,作为中国人,俺不能不在乎。因为他们分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所有的钱。分掉的是俺的钱――虽然俺活了一辈子,从来没有觉得这钱是属于俺的,再活一辈子,也永远沾不到这些钱一根毫毛。只是宪法说了,那是俺们大家的钱,看着有人就这么拿走了,摇摇头叹口气,总还可以吧。 十一 关联公司(一)
好看的还在后头。看了才知道,为什么这里的干群关系不对立。总经理在我们进厂的时候发表了官气十足的讲话,说"我们集团的职工都是好的,都是善于理解,积极支持的",除了企业效益比别的国企好,突击发发财,员工支持高管还另有原因。这个问题浮出水面,真的要归功律师团队的细心。
先来介绍一下什么叫做"关联公司""关联交易",以及法律上面它们的意义和相应的基本规则,否则后面的事情说不清楚。一般说来,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都是和上市公司相联系的。一个上市公司,必定会有大的股东和小的股东利益的差异,必定会有高管(董事、总经理等)和股东的利益对立,由于一个大的上市公司,可能股东有千千万万人,虽然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额不如大股东多,但是,如果出现侵害、欺骗这些人的权益的时候,法律的公平就受影响,社会的稳定就受影响,这些人被欺骗和利用以后,社会整体对于股票这种投资方式就谨慎和保守了,从而打击甚至毁灭一个国家的股市。那么股份制度所代表的社会融资,"全社会办大实业"的策略也就完蛋了。所以必须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小股东不象大股东具有背后的影响力,所以所有的保护措施,都基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个是每个国家都强制要求的。
对于高管和股东的矛盾来说,也是一样。因为从道理上讲,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信托给高管来经营管理,所以高管对于股东,应当负有信托责任,美国称作fiduciary duty,包括忠诚责任和谨慎责任, duty of loyalty和duty of care。忠诚责任要求,你必须忠于你的信托人,不能从人家托付你管理的资产中牟取自己的利益,不利于信托人的利益。否则,和仓库保管员偷窃仓库资材没有什么两样。由于大股东往往决定董事,董事在任命经理,所以对高管和对大股东的要求实质上是一回事。
忠诚义务里面最忌讳的,就是自我交易。比如,我是大股东,在甲公司里面有51%股份,我自己另外有个乙公司,有90%股份,我同时能操控两个公司,让它们订合同,用不公平的价格从甲公司买走东西,或者用借债等名义从甲公司把资产转移到乙公司,以后再操纵甲公司把债务免除了,乙公司就沾好处了。有看官说,这有什么不同呢?如果这俩公司都是你的,无非是自己一个口袋到另外一个口袋,这边便宜那边亏,对你还是一样的。可是,对甲公司其它百分之49分股东,就不一样了。这个道理应该很简单。同样道理,如果高管,尤其是董事,自己拥有其它公司股份,也是一样的。
如果甲是上市公司,那么对于甲来说,乙就是关联公司;如果甲的董事有谁拥有别的丙公司的股份(当然,必须得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丙公司也就是甲公司的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就叫关联交易。
按照法律(这点中国和美国是一样的,所有法制国家也都是这样的),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董事和大股东履行自己的忠诚责任,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书(prospectus)、年报十二 关联公司(二)
在这个集团内部,曾经有过两个公司的名字,现在全部不见了,也不算是这次收购的范围之内。这两个公司,我们管它们叫假A8和假A9。这两个公司远远早于上市公司A1而存在,因为是A公司在里面各有20%的股份,是相对控股(就是说,没有其它股东的股份大于它的20%),所以这两个公司和A1同时存在的时候,作为A1公司的关联公司,和A1的商业往来(关联交易),曾经在A1公司的年报中披露过,所以我们才能得知它们曾经存在。但是,开始的时候,我们只是想知道,后来这两个公司哪里去了;此后又发现,很多帐目往来中都仍旧有这两个公司的名字(还证实了这两个公司变更了名称);又看到了一些协议和批文的副本。才把整个故事理清头绪。调查的过程象侦探小说,但是俺必须按照理清的思路写,否则看着虽热闹,看官们却容易五里雾中。
最早没有实行股份制,组建上市公司的时候,90年代的一年中,A公司组建了假A8和假A9。出资来源,我们一直不能调查清楚。只知道,名义上是A公司出资20%,其余的都是A公司全体正式职工(包括高管)出资,出资具体比例多少,数额多少,都查不清楚。我们判断,可能职工根本没有真实出资,完全是空手套白狼,A公司注入的20%的股份应该是现金,因为新公司要运转起来,必须要有现金流。除了这些现金,假A8和假A9可能根本没有资产,分别和A公司签订协议,"长期租赁"A公司的一个车间和一条生产线,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长达40年(我们律师告诉我们,中国法律只允许这样的租赁最长20年),价格极其便宜:20多亩地的面积,上面的厂房、设备等等,租金一年只要3000元。假A8和假A9就这样取得了赚钱的资本。
它们赚钱,就靠着A公司外包,A公司不是把那个车间和那条生产线租赁给假A8和假A9了吗?现在好了,原来那个车间和那条生产线的任务,就都通过和假A8和假A9签订协议来完成。等于是,原来的设备,低价租赁出去,那些设备生产的东西,A公司市场价格买回来――原来不要钱的东西,现在花钱买。钱是花出去是国家的,赚回来是A公司从高管到下层的职工的。更加令人惊讶的是,我们从帐目上面看到,假A8和假A9 的水电费、劳动保险、环保税费等等,都是A公司缴纳。
整个做法本质上就是:A公司把自己的资产切割出去,交给自己的职工去赚钱,赚谁的钱呢?赚A公司自己的钱,或者说,赚A公司所经营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钱。而且赚钱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成本,都由A公司自己扛。让国家资产来充自己私产的冤大头。国有企业职工们,就这样在把属于全中国人民的钱往自己的腰包里面装,毫不付代价地装――官员利用权力和职位取得国家资材是贪污,那么国有企业职工这样做,就不是贪污了?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小金库,不过这个金库不是银行里的一个死帐户,而是以企业形式活的存在的,能够长大,发展,继续赚钱,而且表面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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