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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社会亮剑在堵死中国和平转型之路
日期:6/28/2014 来源:博讯 作者:冯崇义


    执政当局在对公民社会的打击中随意滥用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罪名进行政治迫害,对来之不易的法治成果的蹂躏特别令人担忧。执政当局不是运用法律来 伸张正义,而是滥用法律来陷害忠良与无辜,如此无耻地玷污法律,对中国法治事业的打击实在太大了。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告别文化大革命那样无法无天的奇灾异 难、也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和在全球化进程中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中国从西方移植一系列符合当代人类文明标准的法律、在法治的道路上取得了引人瞩目的进 步。1997年中共十五大甚至正式提出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使得追求中国自由民主目标的部分人士曾经期待通过法治先行的路径实现中国的宪政转型。

    按照联合国的定义,法治指的是法律至上的治理原则和制度,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和执法程序公正、法律符合国际人权准则等三个组成部分。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所有个人和包括国家在内的实体在法律上的平等,都受制于法律;立法和执法程序公正指的是立法必须公开透明、符合程序,执法必须一视同仁, 司法必须独立;法律符合国际人权准则指的是不能制定违反国际人权准则的法律。根据联合国的法治定义,法治在实现宪政民主的国家才能落实,除了历史上曾是英 属殖民地的新加坡和香港这两个特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宪政民主,政府守法就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法治与专政无法兼容。按照党国制度创始人列宁的经 典定义,专政就是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既然共产党具有领导一切(当然也包括领导法律)的法定地位,共产党专政下的以法治国,归根结底只能是党 国利用法律管治国民的法制,而不是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法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为了便于党国专政而保留了很多恶法,但更多的是 保护国民正当权益的良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从法律的角度说,中国民众争取宪法和其它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权益、捍卫公平正义,理应受到法律的充 分保护。但是,当公民社会追求的法治触动一党专政的底线、形成对一党专政的挑战的时候,党国便在法治的道路上大步倒退、不惜公然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这体 现着后极权主义党国的体制逻辑。要改变这种体制逻辑,执政当局必须同意和接受宪政转型。

    中国最高当局有红色江山合格接班人的底气,敢做敢为;也不乏建功立业的勇气,锐意改革。但是,他们没有正确理念的支撑、没有正确的改革方向。 他们冥顽地认为公民社会的自主自治和真正的民主法治,一定会使中国天下大乱,因而他们狂妄地对抗普世价值或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理念。思想之混乱,莫此为甚。 他们时下打压香港民主化进程的愚顽举措,最清楚不过地地表明他们心灵深处对民主法治的莫名恐惧和排斥。香港的公民社会本在党国的维稳半径之外,因而高度发 达。党国领导层在抵制国人的民主化诉求时,往往以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条件不足为借口。香港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发达到这样的高度,党国执政当局除了胡 搅蛮缠,实在没有抵制香港民主化的任何借口。笔者在多年以前就发表《全面推进香港民主化,以为内地彩排》,建议对港人的民主化诉求顺水推舟,使香港在政治 民主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内地的民主化树立样板。其实,接纳香港公民社会的意见,一国两制的框架之下,严格按照国际标准选举特首,确实顺理成章。在制度上把 香港当成中国和国际接轨的桥头堡、开创中国宪政转型之新局,何乐而不为?

结论


    
当今世界,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所有领域都维持一元化的极权主义政权只剩下北朝鲜金氏王朝(古巴最近已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人类文 明所唾弃;经济多元、文化多元、政治半多元的威权主义政权还在困扰亚、非、拉诸多国家;经济半多元、文化半多元、政治一元的后极权主义政权在中国、越南、 老挝等几个国家苟延残喘;经济多元、文化多元、政治多元的宪政民主政权如日中天、众望所归。中国从后极权主义社会向宪政民主转型,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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