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审议 推动经社文权利保护 2014年5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联合国的人权条约机制之一。通 俗地说,这就是一次对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人权状况的对话和评估。主持评估的是联合国的一个条约机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一个专门对《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各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和督促的机构。进行对话、回答问题、被评估的是中国政府,它要对自己是否履行公约和怎样履行, 回答问题,接受考核。 对联合国考核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的民间维权组织和人士有必要参与吗?当然有。可以说,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这场审议则不会有任何实质意义。 其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的广泛权利,诸如工作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健康权、组织工会权等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 政府加入了这个公约,就有义务提供和保障这些权利。它是否真正履行了公约,是否真正提供和保障了这些权利,作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公民,作为这些权利的利 益攸关者,我们最有资格提出意见。 其二,中国政府单方面提交给联合国的履行公约报告,从来没有征求民间的意见,而且极力打压民间参与,如曹顺利案。其国家报告充斥自我标榜、歌功颂德之词, 掩盖中国社会真实的人权状况。因此,民间维权者有必要以事实击破当局的一面之词,反映真实人权状况,从而推动经社文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其三,联合国机构开展工作,需要中国民间社会的参与,以获得信息,以对中国政府进行质询和督促。如果民间社会不参与,联合国机构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就看不到、听不到中国社会的真实状况,联合国人权机制就会失去作用,就无法监督政府落实公约。 其四,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有助于国内维权。在国内没有民主法制,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救济渠道,维权人士常感诉求无门。实际上,中国公民的这 些权利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加入了这个公约,做了承诺要保障这些权利。因而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正是民间社 会的一条权利诉求渠道。 既然民间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参与,那么,在联合国的层面,民间组织和人士有没有参与的途径呢?实际上,联合国人权机制为民间社会的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手册的目的,正是为了介绍民间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一、背景信息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或“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 案”,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经社文公约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按规定,加入公约的缔约国需要定期提交国家报告,说明本国的履约情况,接受审议。负 责审议的机构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一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3星期,通常在4-5月和11-12月举行,会议地点在联合 国日内瓦办事处。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原则上他们应该是在人权领域公认称职的专家,由经社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保持独 立,以个人身份而不是政府的代表任职。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1年3月,经人大批准加入公约,但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 做出声明:“公约第8条第一款(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应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该条款涉及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中国政府的保留性声明实际上否定了中国工人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 2008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了经社文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公民个人有权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 时,向经社文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去缔约国调查。但中国政府没有签署加入议定书,民间社会应推动中国政府早日加入议定书,这样,中国公民在公约所 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就可以向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直接申诉。 2003年,中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了首次报告。2005年,委员会对中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提出了“结论性意见”。2010年,中国政府提交了第二次国家报告,委员会对此在2013年提出了“问题清单”,2014年5月8日委员会将对中国进行第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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