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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实践个案解析与经验借鉴
日期:10/14/2009 来源:维权网 作者: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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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被网友称为“高度浓缩了彭水的现实”、只是秦即兴之作的短信,却给秦带来了牢狱之灾。8月31日,彭水公安局国安大队两名警察搜查了他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并将他带进公安局。

此后,彭水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转移至彭水县看守所。9月11日,秦中飞被被正式以“涉嫌诽谤罪”逮捕。

面对这一“现代文字狱”,同为彭水人,又是秦中飞高中同桌、在重庆工作的记者李星辰,于9月19日率先在其博客中国的专栏(http://lxch.vip.bokee.com),发出《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这篇文章被博客中国主编推荐到焦点要闻后,网友一片怒骂,群情汹涌。这得到了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和时任重庆市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朱明国的关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于是,彭水官员扛不住了,他们找到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都不支持对秦中飞进行定罪量刑,认为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从一开始就是错案。

9月28日,彭水县公安局一位姓谢的副局长找到秦中飞妻子陈琼,要求其对秦中飞提出取保侯审的申请。为此,陈咨询了律师李纲,李告诉陈这件事不简单:“或者无罪释放,或者弄清楚了再放出来。”并建议不要申请取保候审。陈听从了律师的建议,认为如果秦中飞有罪,就按照有关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如果秦中飞没有罪就应该还秦中飞一个清白,对秦中飞进行国家赔偿,同时追究司法机关相关领导人滥用职权的责任。如果秦中飞不明不白的被放出来,恐怕说不过去。

公安局只好找到秦中飞的远房亲戚为其取保候审。秦中飞因此被以“犯罪情节轻”做了保释。至此,秦中飞已被羁押了30天。

秦中飞的出狱,使李星辰感到有点“莫名其妙”。再加上,秦中飞对自己一个月来的牢狱生活三缄其口。于是第二天,即9月30日,李星辰再次在其博客中国的专栏发表《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之二 秦中飞莫名其妙出狱》,此后李星辰又在网上发表多篇文章质疑彭水当局。

李星辰的这一系列文章,引起记者们的注意,于是他们纷纷与李星辰联系,通过他去彭水进行采访。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刊发近6500字的《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同一天,《南方周末》刊发近4000字《祸从“诗”降》。之后,全国各地有20家报纸针对此案刊登了22篇言辞颇为尖锐的评论。这一事件还引起海外媒体的关注。

媒体的报道,引出一位中央领导的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因此立刻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10月24日,县公安局撤销了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并向其表示道歉。

当撤消错案、无罪释放的喜讯到来时,秦中飞觉得国家赔偿都是多余的了。他提出只要一块钱,因为他“只想要一个公道,不是想要国家的钱”。第二天下午,秦中飞还没来得及申请国家赔偿问题,县检察院就主动给予他2125.7元的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赔偿金额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错误关押的天数——2005年度为73.3元,秦中飞被关押了29天)。

秦中飞虽然获得了国家赔偿,可是当局却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2005年12月8日,蓝庆华被重庆市委组织部免去彭水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然而,2006年2月14日,他又被重庆市政府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

对此,网络舆论一片怒吼。冉云飞发表《谁是违宪的蓝庆华的保护伞?》,鲁舟发表《重庆市的官员,提拔蓝庆华你们不能自圆其说》。然而,重庆当局还是一意孤行。

为此,博客作者郑义胜发表了《〈彭水诗案〉还不能说是法制的胜利》的文章, 而网友倪洋军则发表《秦中飞“错案”结束了吗?》,认为此案导致三个问题:“谁还敢‘讲话’?”、“谁还相信有公正?”、“谁来保护言论权?”。李星辰也提出“谁是下一个秦中飞?”的问题。

李星辰问得很对,秦中飞既不是“现代文字狱”的开始,也不是“现代文字狱”的结束。虽然通过网络、媒体等的努力,秦中飞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在一定意义上取得维权的成功,但是中国的司法并没有因此而改进,公民因言获罪的危险还随时存在。

(五)、本来当局计划将当事人从重从快判刑的,经过维权,当事人被轻判的

案例十七、南都事件

2004年1月6日,《南方都市报》副主编、主管广告经营工作总经理喻华峰和《南方日报》集团分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先后被广州市司法机关以“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为由带走。2月16日,喻华峰、李民英二人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从而引发“南都案”。

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还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97万元予以没收。就在喻华峰、李民英二人一审判决宣布前几小时,《南方都市报》总编程益中在差旅途中,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名刑事拘留。

《南方都市报》向来以敢言著称, SARS期间的报道,便让广东当局十分被动。实际上,《南方都市报》并不是第一家报道非典的广东媒体。广东有关部门曾把其报道内容传给在北京开会的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张对此大怒,发出了“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媒体”的名言。根据张德江的指示,有关部门紧急召见南方日报及南方都市报负责人,批评《南方都市报》“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了非典疫情”,勒令《南方都市报》立即撤回采访两会的记者,要求该报从组织上进行整改和严肃处理。

据悉,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在三个方面“获罪”:一是通过卫生部官员之口透露出了广东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事实,“扰乱人心”;二是报道了钟南山院士否定有关专家提出的衣原体病毒为非典病原体的说法,并呼吁国际合作,“想把事搞大”;三是违反省委宣传部“在两会期间不得涉及非典”的禁令,“无大局观念”。此外,卫生部官员关于增加公众知情权的说法也戳中了他们的痛处。

其后,广东当局借机将执掌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报业第一副总编王春芙免职,并让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张东明成为南方报业副总编兼南方周末主编。

喻华峰被捕后,南方报系员工感到震惊,担心喻华峰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于是,他们联合写了《致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的一封信》,要求“为了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的明天,为了保持经营队伍的稳定,我们恳请报业集团领导在关键时刻承担起自己该承担的责任来,体制问题带来的过失或者职务犯罪不要全推到个人身上。否则,我们的企业将面临莫大的危机。”

学界即给予了相当关注,国内外媒体也给予报道与评论。

3月39日,展江、王克勤等92人发起《传媒(学)界关于〈南方都市报〉问题的呼吁书》(签名信箱:nandushijian1@hotmail.com); 4月7日,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中评网在北京真觉寺,联合主办了“公共财产与激励机制──南方都市报案学术研讨会”。质疑和批评广州当局藐视法律公正性的做法。

4月11日,诗人沈浩波、作家兼诗人尹丽川、原《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巫昂、影评人张亚璇、美术评论人兀鹏辉等人,在网上发起《“关注南都案”——文化界公开签名信》(签名信箱:nanduqianming@vip.sina.com)。这封信表示对“南都案”的发生感到耻辱。这封公开信到5月8日就获得664人签名支持,其中很多是在职的记者与编辑。同日,李健等31人业发起《关于〈南方都市报〉案致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书》(签名网址:www.nandushijian.org/qmsys/Main.asp;签名信箱:nandushijian4@ hotmail.com),

网友还为南都事件建立了专门的网站(www.nandushijian.org)、(www.oci.org.cn)。而“往生网站”(http://wangshengs.tongtu.net)则进行“南都案民意调查”。在接受调查1198人中,认为是“有人对《南都》打击报复,意在搞垮《南方都市报》”的占了92%。

中共元老对南都事件也十分关注。原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就与原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联名写信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现任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原广东省委书记林若,接到南方日报原社长刘陶等16名报社离退休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反映信后,也给张德江写信表示对“南都案”的看法。

在舆论广泛质疑声中及张德江“依法办案”的批示下,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但量刑略有减轻。喻华峰的刑期从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8年;李民英的刑期从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6年。8月5日东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因同案而被捕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邓于当日获释。8月27日,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王华元直接批示,要求“当天马上放人”。于是,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新京报》原总编辑程益中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当晚,被关押了五个多月的程益中获释。

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因被减刑提前出狱。而喻华峰也于2008年2月8日出狱。

本来,广东当局是要重判程益中的,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在各界维权认识和维权律师的努力下,以及在任仲夷、吴南生、林若、胡绩伟、杜导正、刘陶等中共元老的压力下,不得不将其释放。邓汉燕、程益中的获释,喻华峰、李民英被减刑,虽然并不尽如人意,但总体上可以说“南都案”的维权取得了部分成功。

案例十八、邓玉娇事件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巴东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陪同客人在镇上一娱乐场所消费时,强奸服务员邓玉娇未遂,邓玉娇自卫将官员邓贵大刺死。自此引发了海内外广为关注的“邓玉娇事件”。

至今,这一事件已经过去几个月了,虽然湖北巴东当局曾拒绝公布事实真相,甚至地方当局调动警察力量,阻止甚至殴打对真相进行调查的媒体记者与志愿人员。虽然如此,在这个维权运动时代与互联网时代,他们企图还是未能彻底实现,一些有关事件的真相还是通过网络浮现了出来。邓玉姣最终获在网民的支持下获得自由也说明中国民间的维权运动的影响力日增。

随后,媒体纰漏此案后引发全国网民关注。网友纷纷写诗立传印带有邓玉娇头像的文化衫声援邓玉娇。  “央视网”做了一份民意调查(http://news.cctv.com/vote/see11889.shtml)。截至5月29日19点21分,已有78887人参与央视网站调查,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的网民72707人,占参与调查总人数的92.17%。

众多公共知识分子也纷纷撰文评论邓玉娇之举,呼吁无罪释放邓玉娇。巴东当局把邓玉娇说成抑郁症患者,将其强行关押在恩施州优抚医院。在这里,邓玉娇四肢被捆在床上,整整五天粒米未进,邓还遭同院的其他精神病人和护士的毒打。

5月16日,陈永苗、邓聿文等22位学者,联合发出《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社会各界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要求公安部“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立即以正当防卫为由,开释邓玉娇,并且对三官员中还活着的另外两人,以强奸罪绳之以法。”

联合发出这份公开信地学者,不仅有自由主义学者,还有新左派学者。需要说明的是,在进入维权时代之前,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间还曾多次进行论战。进入维权时代以后,他们对维权都认同,实现“左右联合”。

5月18日,曾节明、刘因全、陈泱潮则发出《就邓玉娇事件告全国人民书——要求当局依法追究巴东公安有法不依渎职罪、要求依法保护修脚女正当防卫权、要求依法立即还邓玉娇人身自由》的网络签名。

不过,这些都仍然停留在坐而论道上。比他们走得更远的,则是网民,他们不再停留于网络的呼喊,开始直接行动。

网友“超级低俗屠夫”从河北前往北京联系律师,并来到巴东调查邓玉娇案。此后,自称“以公民理性的角度,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在其博客“追风的土匪”(http://fsrwg.blog.sohu.com)发出信息。其博客也因此成为邓玉娇事件的唯一消息源。后来他自称是山寨电视台台长,要用“山寨良知版”打败“权威流氓版”。

5月18日,两位律师夏霖与夏楠来到巴东,与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签署了委托协议。5月19日,他们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申请会见邓玉娇法律手续。5月21日上午9点30分律师开始会见邓玉娇,律师了解到邓的遭遇后十分悲愤,向巴东公安局提交紧急请求,请求封存邓玉娇案发当天乳罩和内裤等有关证物。

随后邓母迫于政府施压而将重要证物清洗,并与夏霖与夏楠二律师失去联系。巴东当局则代表张树梅与二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欲致邓玉娇于死地而后快的巴东当局三番五次干扰律师办案、阻挠记者采访的举动并未奏效。社会各界依然强烈关注此事。

5月24日,“关注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讨会”在北京德先生研究所召开。会议呼吁“公开、公正处理邓玉娇案件,尊重民意,追查真相。” 同一天,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北京天莲大厦联合举办了“女性权益保障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研讨会”。

5月26日,各地网友为了到巴东当地声援邓玉娇,组建了“巴东自费旅游团”前往巴东。在巴东他们受到当地政府的围追堵截。6月1日,他们发出《“巴东自费旅游团”六一声明》,“如果最终法院判决邓玉娇罪名成立,入狱服刑,我们将发起新的活动,召集更多网民去监狱所在地进行旅游活动,并探望邓玉娇。”

5月27日,兰志学、滕彪等全国各地30名律师,组成的“邓玉娇案法律后援团”,呼吁尽快恢复邓玉娇的人身自由。

在海内外舆论压力下,巴东当局不得不于5月27日零点27分,通过长江巴东网发出消息称,警方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不过,蹲守在巴东看守所的志愿者却发出消息说:“截至5月27日下午5点30分 邓玉娇还一直还被关押在巴东县县派出所,志愿这一直在巴东县看守所大门前24小时守候,没见邓玉娇出来过。”

5月31日,中共当局最高喉舌新华社发出消息称,“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报道说公安机关认定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肯定了邓玉娇的“具有自首情节”。

同一天,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黄德智、邓中佳进行处理。将黄德智开除党籍,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予以辞退;将邓中佳撤销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予以辞退。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16日,“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至此,虽然离判邓玉娇无罪还很远,却可以说邓玉娇维权事件取得了部分成功。然而,邓玉娇事件远远没有结束。因为它已经成为公民抗暴的标志,其后续效果将在未来逐渐显露出来。

(六)、侵权当事人被审判和撤职的

案例十九、李思怡事件

2003年6月21日傍晚,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在青白江区青江西路65号院“九千小区”1幢三单元一楼东侧25号发现三岁女孩李思怡的尸体仰卧在门前的地上,头朝东,脚朝西,已高度腐败,全身蝇蛆附着。随后警方根据《法医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排除了李思怡因暴力打击致死和因中毒致死的可能性,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一致推断李思怡死于饥渴。

李思怡出身单亲家庭,其母李桂芳为吸毒人员。2003年6月4日,李桂芳将女儿李思怡单独留在家中外出,后由于在超市偷窃而被值班民警黄小兵带到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黄察觉李系吸毒人员后,请示了副所长王新,将李留下送去成都的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李多次提到有三岁的女儿独自在家无人照顾,要求先回家安顿好女儿,可这并未得到警方的足够重视。于是从6月4日中午到6月21日傍晚,整整十七天,李思怡一个人被锁在家里,饥渴而死。

6月22日,《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率先以《被锁家中3岁幼女惨死》对这一令人震惊的消息做了报道。随即,各大网站纷纷以《民警带走吸毒女不通知家人,3岁幼女在家中活活饿死》为题转载这一报道,网友悲愤难抑,谴责这一罪行。随后,全国各地以及国际媒体的记者纷纷前往成都采访报道此事。

这些报道出来后,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专门作了批示,要求迅速查处。前成都市公安局局长、现任成都市委政法委书记王体乾则在批示中写道:“一个无辜的小生命就活活饿死在我们这些‘冷血者’手中。失职人员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受到法律的惩处。”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副部长田期玉也为此案作出批示。为此,成都市公安局也做出了反应,用“极端不负责任、执法冷漠、严重失职渎职”对涉案民警的行为进行了评价。

6月24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以在全局大会通报的形式公布了对此事件的初步处理结果:对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刑警队长、副所长王新、副所长卢晓辉,以涉嫌渎职罪,移送检察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对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刘继国,副所长王际勇,民警黄小兵、王华麟,依照《人民警察法》,停止其执行职务;免去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所长王国富所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团结村派出所教导员邱小琳,停止其执行职务;对团结村派出所市警校实习学生穆羽作开除学籍处理;金堂县公安局政委吴仕见引咎辞职,待调查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成都公安局迅速做出反应的同时,也对媒体和记者施加了压力。《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的后续报道就被封杀了。李亚玲只好将报道发到网络上,随后正是因网络持续不断的关注,才最终推动了此案的解决。

很多网友与知识分子先后发文讨论李思怡案,2003年6月29日,网友“zzwyj”在同网纪念馆为李思怡建立了一个纪念馆(http://lisiyi.netor.com),后来同网将其升级为公益馆。还有网友发起了“网络接力绝食”维权行动。

在汹涌澎湃的网络舆论压力之下,10月30日上午9点,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大批记者与群众来到法院旁听。面对如此众多旁听者,被告王新却一直与公诉人争辩。而另一名被告黄小兵则保持沉默,只是在最后陈述中说,从进来第一天我就后悔和自责。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拖延十多个月之后,才于2004年8月21日做出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

与孙志刚案一样,这也存在为警察开罪的嫌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刑罚实在有点过低,为什么不依照杀人罪判决呢?而且,其他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领导都几乎没有受到多大影响。但此案毕竟取得了一定的维权成功,违纪违法犯罪的执法人员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并没有逍遥法外或者不了了之。


结语

通过以上对近十年来若干典型维权事件的个案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或特点:

第一、维权人士(人权捍卫者)、公共知识分子(意见领袖)、维权律师与媒体(国内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国际媒体)跨界互动,协力行动。他(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的合力促使维权事件最终取得成功或收到一定成效。

在维权行动中,单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或某一种途径,一般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在司法不独立,言论不自由,人权不被保护的中国更是难上加难。单独依靠律师或单独依靠媒体,而没有其他要素的配合,孤军奋战,结果往往是孤掌难鸣,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因此,在公民维权行动中,调动、协调各方力量尤为重要,一个维权事件的成功,必定是多方通力协作、合力推进的结果。

第二、通过个案进行社会动员,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展开公民维权行动。如征集签名、发表公开信、建议书、组建公民观察团、律师团、召开专题研讨会、举办新闻发布会、“散步”游行、抗议示威、组织罢工、罢市等,都是近年维权运动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较为常见的维权形式。从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个案入手来推进维权与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一条比较易于操作和行之有效的路径。个案维权的成功能够鼓舞人的勇气,吸引更多不同阶层的人参与社会活动,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其理性精神和法制观念,都有某种典范的演示作用,可以为中国走向司法独立积累经验和教训。个案维权积少成多,积小胜为大胜,不同案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构成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涵养民间力量,积累民主资源,从而推动中国的制度转型。

第三、在维权事件中,参与维权行动的人士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进行社会动员。很多维权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率先进行报道,再由国内外的平面媒体介入,最后网络媒体又转载平面媒体的报道,将维权行动一步一步推向前进。网络不仅可以直接发布维权信息,还能组织签名,召开网络维权会议。更重要的是,网络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将对维权事件关注的人士聚集起来,采取行动。所以在维权事件中一定要充分利用网络,如利用GMAIL与googlegroups进行维权信息群发;利用Skype召开网络维权会议;利用QQ群传递及时信息;利用维权网站、博客、论坛发布维权信息。

虽然当局对网络的监控与封锁越来越严厉,比如最近将传播即时消息的微博客饭否(www.fanfou.com)、做啥(www.zuosa.com)、嘀咕(www.digu.com)关闭。这种网禁短期内虽有一定效果,但无法阻挡信息技术进步的脚步。因为还有其他传播及时消息的途径,如QQ群、手机短信、google提供googlegroup邮件群、推特和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注意利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资源。现行的宪法、法律、规制、程序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或者说解决不了许多问题,但也决非一无用处。这些现成资源是可以被用来作为公民争取自身权利的工具的。它们可以转化为公民进行合法维权抗争的依托、扩展权利的凭据、进行法律博弈的工具、推进法治与宪政的文器(相对于武器的称谓)、教育(驯化)统治者的教材和累积社会变革条件的筹码。

现有的政治与法制资源当然是很不完善的,比如宪法中某些所谓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存在的诸多缺失、甚至于被称之为“恶法”的存在;但应该明白,这些东西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行消失的,只有通过人们的不懈努力一步一步地加以改变。而这并不影响我们从中发掘出可资利用的内容,据以进行合法合理的抗争,且这样做更容易得到社会各界(包括执政党内部的开明力量)的认同与支持。

第五、一定需要注意制订和采行稳妥的维权行动策略。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维权行动的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实际的和有限的。在进行维权行动的过程中,要想取得维权成功,应尽可能地寻求与有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和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同时,必要的妥协是应该考量和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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